美国武装部队

美國武裝部隊(英語: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中文通稱美國軍隊(簡稱美軍),是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政府所屬的武裝部隊,由六個軍種構成,分別為陆军海军空军太空軍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依據美國聯邦法律,這六個部門構成美國八個制服部隊中的主要武裝力量,其中除海岸警衛隊於和平時期隸屬國土安全部外,其餘軍種均長期編制於國防部之下。各軍種依其作戰領域與任務定位運作。陸軍主要負責地面作戰與陸上行動,海軍與海軍陸戰隊共同承擔海上與兩棲相關任務,空軍負責空中作戰與戰略空運,而太空軍則專責太空領域相關的軍事行動與支援功能。海岸警衛隊兼具軍事執法性質,在特定情況下可轉隸國防部。

美国武装部队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

六大军种的军徽
建立1775年6月14日,​250年前​(1775-06-14
軍事部門
總司令部 美国弗吉尼亚州阿灵顿五角大樓
領導
最高統帥 唐纳德·特朗普
國防部長 皮特·赫格塞斯
国土安全部長 克丽丝蒂·诺姆
參聯會主席 丹·凯恩 空军上将
参联会副主席英语Vic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克里斯多福·J·馬霍尼英语Christopher J. Mahoney 陸戰隊上將
高级士兵顾问英语Senior Enlisted Advisor to the Chairman 大衛·伊索姆英语David Isom 海军首席士官长
军力
服役年齡最低年齡:
17歲(需徴得父母同意)
18歲(自願服役)
徵兵役期所有適齡男性都必须在18岁时注册加入全国兵役系统,但1973年至今尚未实际執行征兵制
可用人数15,000,000人(2021年),15–49歲
現役人數1,320,000人(2025年)(第3位
備役人數760,000人(2025年)
部署人數全世界,主要集中在歐洲及印太地區
軍費
預算 8950億美元(2025年)第1位
佔GDP百分比3.38%(2024年)
工業
本國供應商美国军工复合体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defense contractors
外國供應商
年進口6.53 亿美元(2014–2022年)
年出口285 亿美元(2014–2022年)
相關
歷史美国军事行动时间线
軍階美国武装部队军衔:
列表:
  • 军官级:
  • 陆军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officer rank insignia
  • 海军陆战队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rank insignia
  • 海军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Navy officer rank insignia
  • 空军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Air Force officer rank insignia
  • 太空军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 rank insignia
  • 海岸警卫队军官衔英语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officer rank insignia
  • 准尉级:
  • 各军种准尉等级衔英语Warrant officer (United States)(空军及太空军无此衔)
  • 军士级:
  • 陆军士官士兵衔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enlisted rank insignia
  • 海军陆战队士官士兵衔英语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rank insignia
  • 海军士官士兵衔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Navy enlisted rates
  • 空军士官士兵衔英语United States Air Force enlisted rank insignia
  • 海岸警卫队士官士兵衔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 rank insigniaList of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enlisted ranks
  • 太空军士官士兵衔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 rank insignia

美國武裝部隊的歷史可追溯至美國獨立戰爭時期所成立的大陸軍早期海軍編制。隨著聯邦體制的確立,常備軍逐步制度化,並在19世紀與20世紀的多次對外衝突、內部戰爭、領土擴張中持續發展其組織結構與職能範圍。19世紀初期的對外衝突、南北戰爭時期的大規模動員,以及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冷戰,使美國軍事體系的規模、專業化程度與國際上角色產生深遠影響。在人事制度方面,美國自20世紀後期起採行全志願役體系,現役部隊人員主要透過志願入伍方式補充。雖自1973年以來未再實施徵兵制度,但仍保留兵役登記制度,要求特定年齡層男性公民永久居民依法登記,以作為緊急情況下的動員制度準備。

在法律與制度層面,美國軍事體系以《美國憲法》為根本依據。國會被賦予宣戰、募兵與軍費撥款權限,而總統則依憲法擔任三軍統帥,透過國防部體系行使最高軍事指揮權。二戰後於1947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重塑了美國的國防體制,設立國防部以統合各軍種的行政與政策協調,並同時建立空軍與國家安全會議。1949年的修正法案進一步將原屬內閣層級的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整合至國防部之下,由國防部長統一領導,建立以文人統制軍隊英语Civil control of the military為核心的現代國防體系。美國軍事體制亦包含後備役英语Reserve compon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國民警衛隊制度,作為現役部隊的補充力量。國民警衛隊在法律上同時屬於州政府(以及華盛頓特區領地)與聯邦政府,可在州長或總統指揮下執行不同任務,例如州內動員應對自然災害、騷亂或其他緊急狀況。

美國武裝部隊除人員數量稍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印度武裝部隊之外,其軍事預算、武器規模、全球部署能力、以及作戰經驗方面,長期位居國際主要國家軍事力量之首位。

得益於美國世界最大的經濟規模,美國的國防預算雖然佔總聯邦預算的百分比不高(低於百分之三),但長期居於世界首位。據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估計,2024年的美國軍費開支約9970億美元,獨占全球近兩百國家國防支出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川普總統更要求2027年國防預算大幅增加為1.5兆美元。美國一國之國防預算超過世界第二名國防預算至第十名國防預算之總和。

美國空軍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空中武裝力量。美國海軍在艦艇總噸位方面長期位居世界首位。美國軍隊總人數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印度武裝部隊之後的世界第三,但一般認為其中特種部隊人數以70,000人佔全球第一。

美國為全球主要核武國家之一,其核武器庫存規模長期位於世界第一。歷史上,美國亦為目前唯一在戰爭中實際使用過核武器的國家,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對日本廣島與長崎投放原子彈。美軍依託於世界第一的國防預算、首屈一指的國防工業,使用的戰鬥機、主力戰車、航空母艦、潛水艇、防空飛彈等各式武力不論在數量或品質上都居世界其他國家的前列。美國具有世界最強的全球軍事投射高度投射能力力量。美軍具備多軍種協同作戰、維持海外軍事基地以及空、海、太空等多領域的行動能力。美軍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和冷戰以來不斷在世界各地作戰,是各國中最富實際作戰經驗的軍隊。

憲制與法律基礎

總統權力

美國總統的軍事權力根源於《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其中明確規定總統為「合眾國陸軍與海軍,以及各州民兵在被徵召為合眾國實際服役時的三軍統帥」(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Militia of the several States, when called into the actual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此一條文確立了總統在軍事體系中的最高指揮地位,但並未對該權力的具體範圍與行使方式作出詳細界定,也未清楚說明國會在軍事指揮事務中可介入的程度。正因如此,總統軍事權力與國會憲法權限之間的界線,自建國以來即成為憲政實施過程與司法解釋中的重要議題。

在憲法制定初期,聯邦主義者對總統三軍統帥權的理解較為克制。亞歷山大·漢彌爾頓於《聯邦黨人文集第六十九篇英语Federalist No. 69中指出,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其權力僅限於對軍事與海軍力量的最高指揮與調度,並不等同於歐洲君主所擁有的全面戰爭決策權,反映了制憲者試圖在強化行政指揮效率與防止權力集中之間取得平衡的憲政理念。

19世紀中葉以後,美國最高法院開始逐步釐清總統軍事權力的司法定位。法院在1850年的弗萊明訴佩奇案(Fleming v. Page)中指出,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其職責與權力屬於「純粹的軍事性質」,有權指揮依法置於其指揮之下的海軍與陸軍,並決定最有效的方式對敵方施加軍事壓力。此案強調了總統在軍事行動層面的指揮自主性,但同時並未否定國會在戰爭與軍事立法方面的憲法權限。

隨後的判例則進一步凸顯國會戰爭權的重要性。在1804年的利特爾訴巴雷姆案英语Little v. BarremeLittle v. Barreme)一案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承認國會在戰爭事務中的主導地位,並否定總統軍事命令具有排他效力。該案中,總統下令扣押特定船隻,但國會所授權的扣押範圍較為有限,最高法院因此裁定總統命令超越了國會授權,即使該命令在沒有立法限制的情況下可能屬於總統權限,其法律效力仍應被否定。

巴斯訴廷吉案英语Bas v. TingyBas v. Tingy)與塔爾博特訴西曼案英语Talbot v. SeemanTalbot v. Seeman)等案件中,最高法院同樣依據國會立法而非總統的概括性軍事權力,來評價軍事行動的合法性。法院明確指出,憲法將戰爭的整體權力賦予國會,司法審查軍事行為時,應以國會的法定授權作為判斷依據。1812年戰爭期間的布朗訴合衆國案英语Brown v. United States (1885)Brown v. United States)亦延續此一思路,認為沒收敵國財產須經國會授權,否則即使由總統下令亦屬無效。

然而,在國家面臨突發武裝衝突時,法院亦承認總統具有一定的即時行動權。於南北戰爭初期所作出的捕獲案例英语Prize CasesThe Prize Cases)判決中,最高法院以些微多數肯定林肯總統在國會未開會期間對南方港口實施封鎖的合法性。法院認為,當國家實際遭受武裝攻擊並處於戰爭狀態時,總統有義務在不等待特別立法授權的情況下採取行動。該判決常被視為支持總統在緊急狀態下行使較大軍事自主權的重要依據。

此外,最高法院亦在若干判決中暗示總統具有有限的獨立軍事行動權。1890年的尼格爾案英语In re NeagleIn re Neagle)中,法院在附帶意見中提及總統可在缺乏明確法定授權的情況下,動用武裝力量以保護或救援與美國具有重要聯繫的人員。法院援引1853年科茲塔事件英语Koszta Affair作為例證,說明美國海軍曾介入阻止一名合法移民被外國勢力拘捕,顯示行政部門在特定情境下行使軍事保護權的可能性。

此後,美國總統在行使軍事權力時,逐步形成以憲法第二條所賦予的三軍統帥身分為核心的實務模式,並在不同情境下主張總統得在缺乏事前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動用武裝力量從事有限度的海外軍事行動。歷任總統對此一權力的理解與運用,反映出行政部門對總統獨立軍事權限的持續詮釋。例如在1990年代,美國總統克林頓在波士尼亞戰爭期間,下令美軍參與北約軍事行動。行政部門主張,總統基於其憲法上主導外交關係與擔任三軍統帥的地位,可指揮美軍參與多邊軍事行動,而無須事前取得國會的明確授權。克林頓政府亦反對國會試圖限制相關軍事行動,認為此舉可能構成對總統指揮權的不當干預。

美國國家安全會議(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NSC)是總統的主要諮詢機構之一,隸屬於美國總統行政辦公室,負責協調關係到國防部國務院情報機構等跨部門的軍事行動與外交政策,並在國家安全事務上提供建議。

國會權力

美國國會的軍事權力源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該條文明確將多項與戰爭與軍事相關的重要權限授予立法機關。憲法設計中,國會與總統在軍事事務上分掌不同職能,形成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結構。國會的軍事權力並非單一條款所賦予,而是由多項相互關聯的憲法授權條款共同構成,涵蓋戰爭決定、軍事組織、經費控制與規範制定等層面。

依據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十一項,國會擁有宣戰權,以及發給私掠許可狀並制定陸海捕獲規則的權限。此一條款使國會成為正式將國家帶入戰爭狀態的憲法機關,同時也賦予其授權有限軍事行動的能力。歷史上的憲政實務顯示,宣戰權並不限於發布正式宣戰聲明,亦包括授權使用武裝力量從事可能尚未構成全面戰爭的軍事行動。

除宣戰權外,國會亦依第十二與第十三項條款,分別享有「募集與支持陸軍」以及「提供並維持海軍」的權力。憲法特別規定,陸軍經費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藉此確保立法機關能定期審查軍事支出與軍力規模。此一預算限制被視為防止常備軍過度擴張的重要制度設計,使軍事力量在持續運作上須依賴國會的定期同意。在軍事制度與紀律方面,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十四項授權國會制定管理與規範陸海軍的法律。此項權力使國會得以透過立法規範軍事司法、服役義務、組織結構與行為標準,並為武裝部隊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此種規範性權力,與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指揮權相互並存,構成軍事治理中的立法與行政分工。

最高法院在多項判決中對國會的戰爭權力作出整體性詮釋。在1948年的利希特訴合衆國案(Lichter v. United States)中,法院指出,國會的戰爭權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由多項憲法授權所組成的權力總和,包括徵稅、撥款、宣戰、維持軍隊以及制定必要法律的權限。法院認為,只要立法措施與支持軍事行動之目的具有合理關聯,即可視為履行國會戰爭權力所必需與適當的手段。該案亦指出,憲法序言、有關共同防禦的條款、必要與適當條款,以及總統三軍統帥地位的規定,均共同構成憲法因應戰爭需求的制度架構。

宣戰權的解釋方面,司法實務長期採取較為寬廣的理解。雖然從字面上英语Plain meaning rule可將「宣戰」理解為僅限於正式宣告戰爭,但法院與實務並未採納此一嚴格區分。即使假設宣戰條款的範圍有限,國會仍可透過其他軍事相關權力,例如募兵、撥款與規範軍隊運作,對軍事行動的展開與延續產生實質影響。整體而言,司法機關並未嘗試精細劃分各項戰爭權力的邊界,亦未透過尋找條文空隙來否定國會的軍事權限。

然而,最高法院亦在相關判例中指出,國會的軍事權力並非毫無界限。在米利根案英语Ex parte Milligan(Ex parte Milligan)中,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國會確實有權透過立法為戰爭的有效進行提供必要制度與資源,但該權力不應干預軍隊的實際指揮與戰役的具體進行。軍事行動的戰術與作戰決策,屬於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憲法職權範圍。

軍事法律

美國國會關於軍事權力的立法,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所賦予的戰爭權限,並透過具體法律制度將抽象的憲法授權轉化為可運作的軍事與國防法規。最高法院在多項判決中確認,國會可為「募集與支持武裝部隊」之目的,制定廣泛立法,即使該等立法在必要情況下影響州的傳統權限,亦屬憲法所允許的範圍。

在軍事司法領域,國會行使其憲法權力制定《統一軍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UCMJ),作為規範美國全體軍事人員刑事責任司法程序的基本法律。該法典基於國會募集與支持陸軍、提供與維持海軍,以及制定軍隊管理與紀律規則的權限而制定,並編纂於《美國法典》第十編第四十七章。統一軍法典具有全球適用性,無論軍事人員身處何地,皆受其約束。統一軍法典的具體實施則由總統透過《軍事法庭手冊英语Manual for Courts-Martial》(Manual for Courts-Martial,MCM)加以落實。該手冊最初由行政命令頒布,內容涵蓋軍事審判規則、軍事證據規則與法典條文本身,構成軍事法運作的完整架構。依憲法定位,美國軍事法庭屬於依憲法第一條設立的法院(Article I courts),而非依第三條所設的一般聯邦法院(Article III courts),其管轄權受到嚴格限制。最高法院亦多次裁定,軍事法院原則上不得審理一般平民案件,除非該平民在戰時隨軍行動或處於敵占區域。

在軍事人員的民事保護方面,國會依其戰爭權力制定《服役人員民事救濟法英语Servicemembers Civil Relief Act》(Servicemembers Civil Relief Act,SCRA)。該法典編纂於《美國法典》第五十編,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暫時性保護措施,使服役人員得以專注於國防任務,而不致因服役而喪失重要民事權益。該法並未免除服役人員的全部債務或民事責任,而是暫停或調整部分司法與行政程序,例如避免缺席判決或在特定期間延緩契約義務的執行。隨著社會與軍事環境的變化,國會亦不時修正民事救濟法,以擴大或調整其適用範圍。例如,近年的修法已將部分保護延伸至服役人員配偶,並回應特殊情況下的調動或部署中止問題。

除正規武裝部隊外,國會亦依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十五與第十六項,對民兵制度英语Militia (United States)行使立法權。該等條款授權國會召集民兵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與抵禦入侵,並負責民兵的組織、武裝與紀律,同時保留州政府在任命軍官與訓練方面的部分權限。最高法院早在19世紀即指出,國會對民兵的權力除少數明文保留事項外,原則上具有廣泛酌情空間,而州政府的相關權力則須服從於聯邦的最高法律。20世紀初通過的《1916年國防法英语National Defense Act of 1916》標誌著民兵制度的重要轉變,將原本以州為中心的民兵體系納入更緊密的聯邦控制之下。該法界定「合眾國民兵」的組成,並授權總統在特定緊急狀況下,將國民警衛隊成員徵調為聯邦武裝部隊一員,使其暫時脫離州民兵身分,此一制度為後來國民警衛隊的雙重身分奠定法律基礎。

國會亦透過1807年《反叛亂法》規範召集民兵與正規部隊以執行聯邦法律的情形。該系列法律自18世紀末起陸續制定,現編纂於《美國法典》第十編,賦予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動用國民警衛隊或正規武裝部隊的法定依據。另依相關條文,當正規部隊不足或無法即時應對時,總統可將國民警衛隊徵調為聯邦現役,以因應入侵、叛亂或執法需求。在憲法解釋上,最高法院於1990年的佩皮奇訴國防部英语Perpich v. Department of DefensePerpich v. Department of Defense)一案中確認「雙重入伍」制度的合憲性,指出國民警衛隊成員同時具備州民兵與聯邦後備部隊身分。當其被徵召進入聯邦現役時,原有的州民兵身分即行中止。法院並認定,憲法並未要求州長對國民警衛隊的聯邦訓練或海外部署享有否決權,即使未宣告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亦然。

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NDAA)是美國國會每年審議的重要立法之一,主要用以確立國防政策方向並授權與國家防務相關的活動。其憲法基礎源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款所確立的「撥款權」,即聯邦政府的任何支出必須經由法律授權。國會透過年度立法程序,在此框架下決定國防領域的政策重點與可獲授權的經費上限。在實務運作中,國防授權法案並非直接提供資金,而是為後續的撥款法案設定政策依據與結構性安排。國會每個財政年度(自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依總統提出的預算請求,先透過授權立法界定國防相關計畫、組織調整與支出用途,再由撥款委員會負責通過具體的經費分配法案。國會的撥款程序由眾議院參議院撥款委員會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Appropriations主導,並設有專責處理國防事務的分委員會,以確保經費配置符合既定政策與法律授權。除常規年度撥款外,行政部門亦可因應突發或特殊情況向國會請求追加撥款,例如因應公共衛生危機、重大軍事行動或國際安全局勢變化。這類補充撥款同樣需以既有的授權與預算制度為基礎,並依具體項目核定金額。

组织架构

美國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DOD)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依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設立。立法背景源於戰時經驗所揭示的制度問題,即陸、海、空各軍種在戰略指揮與行政管理上的整合不足。國會在立法中明確賦予國防部長對部門的指導、權限與控制,以實現更有效率與經濟性的行政運作,並確立作戰部隊的統一戰略指揮體系。杜魯門總統亦在戰後向國會指出,缺乏統一指揮曾使美國在戰爭初期付出高昂代價。

隨著冷戰及其後全球安全環境的變化,國防部逐步發展為全球規模最大的政府官僚體系之一,現今擁有逾280萬名軍事人員與文職人員,分布於美國本土及數千處海外基地。國會依其憲法職權,透過年度國防授權與撥款立法,以及年度國防預算與戰略力量態勢聽證會(Strategic Forces Posture Hearing),對國防部行使監督權;參議院則負責確認國防部長、副部長與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等重要職位的人事任命。

在組織架構上,國防部的核心行政中樞為國防部長辦公室英语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負責國防政策制定、資源分配與整體管理。該辦公室在文官領導下,統籌各項跨軍種與跨部門事務,確保政策與預算目標的一致性。參謀首長聯席會議及其幕僚機構構成最高層級的軍事諮詢體系,向總統與國防部長提供專業軍事建議,但不直接行使作戰指揮權。各軍事部門,即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則分別負責部隊的組織、訓練與裝備,維持各軍種的行政與後勤體系。實際的作戰指揮由一體化作戰司令部負責,這些司令部依功能或地理區域設立,直接指揮部署中的部隊。此外,國防部轄下尚設有多個國防機構,專責情報、採購、後勤與科技研發等支援性任務,共同構成美國國防部完整而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

國防部長辦公室

《美國法典》第十編第113條規定,國防部長對美國國防部行使「權限、指導與控制」。國防部長辦公室英语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OSD)在多個層面協助國防部長履行上述職權,其職能涵蓋國防政策制定、戰略與行政規劃、資源配置、財務管理以及計畫評估等領域。國防部長辦公室中的政治任命官員與文職人員,亦在制度上承擔對各軍事部門及統一作戰司令部的文官監督職能,以確保軍事體系運作符合文人統制軍隊英语Civil control of the military原則。

参谋长联席会议

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JCS)是美國國家軍事體系中最高層級的軍事諮詢機構。其成員包括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太空軍的各軍種參謀長,以及國民警衛局局長英语Chief of the National Guard Bureau,共六名軍種首長,並另設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CJCS)與參謀長聯席會議副主席英语Vic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Vic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VCJCS)。參謀長聯席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向總統、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長提供其集體或個別形成的專業軍事建議。

依據《美國法典》第十編第151條,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為總統的首席軍事顧問,但其本身不對美國武裝部隊行使指揮權。法律並要求聯合參謀長在向國家安全高層提供意見時,同時呈報其他聯席成員所持的不同或反對觀點。根據聯合參謀部的官方說明,聯合參謀長聯席會議不具備行政或作戰指揮權。1986年《高華德—尼可拉斯國防部重組法》亦明確規定,美國軍事指揮鏈自總統經由國防部長,直達各一體化作戰司令部司令。

聯合參謀部(Joint Staff)在制度上負責支援聯合參謀長履行其職責,協助其在聯合作戰構想、跨軍種整合與戰略層級協調等方面提供專業分析與建議。聯合參謀部人員由各軍種派遣的軍官與士官組成,並包括國防部之文職人員,其職能屬於幕僚參謀性質,而非指揮性質。

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現任成員(截至2025年12月)
職位 姓名 軍種及軍銜 就任日期 提名人
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 丹·凯恩(Dan Caine) 空軍上將 2025年4月11日 特朗普
參謀長聯席會議副主席英语Vice Chairman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基斯杜化·J·馬霍尼英语Christopher J. Mahoney(Christopher J. Mahoney) 海軍陸戰隊上將 2025年10月1日 特朗普
陸軍參謀長 蘭迪·A·喬治英语Randy George(Randy A. George) 陸軍上將 2023年8月4日 拜登
海軍作戰部長 達里爾·考德爾英语Daryl Caudle(Daryl Caudle) 海軍上將 2025年8月25日 特朗普
海軍陸戰隊司令 埃里克·M·史密斯英语Eric Smith(general)(Eric M. Smith) 海軍陸戰隊上將 2023年9月22日 拜登
空軍參謀長 肯尼斯·威爾斯巴赫英语Kenneth S. Wilsbach(Kenneth Wilsbach) 空軍上將 2025年11月3日 特朗普
太空軍作戰部長 布拉德利·錢斯·薩爾茨曼英语B. Chance Saltzman(Chance Saltzman) 太空軍上將 2022年11月2日 拜登
國民警衛局局長英语Chief of the National Guard Bureau 史蒂文·S·諾德豪斯英语Steven Nordhaus(Steven S. Nordhaus) 空軍上將 2024年10月2日 拜登

軍事部門

美國國防部之下設有三個軍事部門,分別為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陸軍部負責美國陸軍,海軍部同時轄管美國海軍美國海軍陸戰隊,而空軍部則轄管美國空軍美國太空軍,此一制度安排反映了美國對軍種功能分工與行政整合的制度設計,其中海軍陸戰隊作為以兩棲與遠征作戰為核心任務的軍種,依法隸屬於海軍部;太空軍則作為新成立的軍種,編制於空軍部之下。

依據《美國法典》第十編第7013、8013與9013條,各軍事部門均由一名文職的軍種部長(Secretary of the Military Department)領導。該部長「負責並擁有執行該部門一切事務所必需之權限」,確立文人對軍事體系的最高行政監督地位。各軍種同時設有一名軍種首長(Service Chief),通常為上將海軍上將階級,依其所屬軍事部門部長的權限、指導與控制履行職務,並對部長負直接責任。軍種首長不行使作戰指揮權,其角色主要在於軍力建設與專業建議。

在職能分工上,各軍種的核心法定任務為「組織、訓練與裝備」部隊,以供一體化作戰司令部在全球各作戰區域運用。陸軍負責提供以陸地作戰為主的兵力與能力;海軍負責海上作戰力量與相關支援;海軍陸戰隊則提供可快速部署的遠征性、以海基為依托的空地一體化部隊,可在海上與陸上執行作戰任務;空軍負責空中作戰與相關空中力量;太空軍則專責太空領域作戰能力,並將太空任務整合至聯合作戰體系之中。

在組織架構上,各軍事部門均設有行政性質的行政總部(executive headquarter),以管理其活動、人員與所屬組織。此一總部通常包括軍事部門部長、部長辦公室、軍種首長、軍種幕僚體系,以及所屬的武裝部隊。法律對各部門行政總部可配置的人員種類與人數設有上限,且三個軍事部門之間的具體編制規模並不相同,以確保文官監督、行政效率與軍事專業之間的制度平衡。

一體化作戰司令部

一體化作戰司令部(Unified Combatant Commands,COCOMs)是美國武裝部隊執行作戰指揮與聯合作戰的核心制度安排,其組織與運作依據《一體化指揮計畫》(Unified Command Plan,UCP)加以規範。UCP由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主持擬訂,屬行政部門的機密文件,通常每兩年檢討一次,並由總統批准生效。該計畫負責界定各作戰司令部的任務、責任範圍、作戰與規劃權限,以及其地理或功能性管轄區域。

該制度淵源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決策者汲取歐洲太平洋戰區聯合作戰的經驗教訓,推動一系列立法與制度改革,最終形塑出今日所採用的聯合作戰司令部體系。在戰略層面上,UCP與聯合作戰司令部體系是美國軍事政策在全球範圍內的制度化體現。各司令部不僅負責執行既定軍事任務,也在實務上對美國外交、安全合作與危機管理有重大影響。由於其行動涉及兵力部署、作戰計畫與資源運用,國會透過預算審查與監督機制持續關注其運作。各作戰司令官均須定期向眾議院軍事委員會參議院軍事委員會提交戰略態勢與資源需求報告,並在國會代表團來訪時說明其責任區域內的安全形勢。

截至2025年12月,美國共有11個一體化作戰司令部,分為地理性與功能性兩類。地理性司令部負責特定區域內的軍事行動與安全合作,包括非洲司令部、中央司令部、歐洲司令部、印太司令部、北方司令部與南方司令部。功能性司令部則跨越地理界限,提供專門能力支援,分別為特種作戰司令部、戰略司令部、運輸司令部、網絡司令部與太空司令部。

爲了在維持軍種專業分工的同時,確保聯合作戰體系的整合與效率,在兵力運用上實施「雙重編制」制度,各軍種將其所屬部隊編組為組成部隊,並派遣至聯合作戰司令部麾下使用。陸軍部隊通常兼任聯合部隊地面(陸軍)組成部隊英语Joint Force Land Component Commander(Joint Force Land Component,JFLC),海軍部隊兼任聯合部隊海上(海軍)組成部隊英语Joint Force Maritime Component Commander(Joint Force Maritime Component,JFMC),空軍部隊兼任聯合部隊空中(空軍)組成部隊英语Joint Force Air Component Commander(Joint Forces Air Component,JFAC);戰區特種作戰司令部由特種作戰司令部提供,並兼任聯合部隊特種作戰組成部隊(Joint Force Special Operations Component,JFSOC);太空軍所屬單位則通常兼任聯合部隊太空組成部隊(Joint Force Space Component,JFSC)。

美國一體化作戰司令部列表(截至2025年12月)
徽章 司令部 司令官 基地 战区及职责
7個地理性司令部
美國非洲司令部 (USAFRICOM) 達格文·安德森英语Dagvin Anderson 空軍上將 德國斯圖加特凱利軍營英语Kelley Barracks 撒哈拉以南非洲
美國中央司令部 (USCENTCOM) 布拉德·庫柏英语Brad Cooper (admiral) 海軍上將 美國佛羅里達州坦帕麥克迪爾空軍基地英语MacDill Air Force Base 中東大部分地區、北非西亞部分地區以及印度洋部分地區
美國歐洲司令部 (USEUCOM) 阿列克修斯·格林科維奇英语Alexus Grynkewich 空軍上將(兼任欧洲盟军总司令(SACEUR)) 德國斯圖加特帕奇軍營 整個歐洲中亞大部分地區、中東部分地區以及北冰洋大西洋
美國印太司令部 (USINDOPACOM) 塞繆爾·帕帕羅 海軍上將 美國夏威夷州歐胡島霍蘭·史密斯營 太平洋西南亞澳洲南亞及部分印度洋海域,並與美國北方司令部共同負責阿拉斯加地區的事務。
美國北方司令部 (USNORTHCOM) 古格里·吉洛英语Gregory Guillot 空軍上將 美國科羅拉多州彼得森太空軍基地英语Peterson Space Force Base 保衛美國本土,並協調與加拿大墨西哥的安全和軍事關係
美國南方司令部 (USSOUTHCOM) 埃文·貝圖斯英语Evan Pettus 陸軍上將(代理司令) 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戴德縣 中美洲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
美國太空司令部 (USSPACECOM) 史蒂芬·N·惠廷英语Stephen N. Whiting 太空軍上將 美國科羅拉多州彼得森太空軍基地英语Peterson Space Force Base 運用聯合部隊並將其整合到多域全球作戰中
4個功能性司令部
美國特種作戰司令部 (USSOCOM) 弗蘭克·M·布拉德利英语Frank M. Bradley 海軍上將 美國佛羅里達州坦帕麥克迪爾空軍基地英语MacDill Air Force Base 負責發展並運用特種作戰部隊,在全球範圍內執行特種作戰與相關行動,以支援各作戰司令部針對國家與非國家主體所展開之持續性、網絡化與分散式作戰行動與戰役。
美國戰略司令部 (USSTRATCOM) 理查德·A·科雷爾英语Richard A. Correll 海軍上將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奧佛特空軍基地 阻止對美國及其盟國的攻擊,並指導美國戰略部隊的使用
美國運輸司令部 (USTRANSCOM) 蘭德爾·里德英语Randall Reed 空軍上將 美國伊利諾州斯科特空軍基地 負責向國防部不同部門提供空中、陸地和海上運輸
美國網絡司令部 (USCYBERCOM) 威廉·J·哈特曼英语William J. Hartman 陸軍中將(代理司令) 美國馬里蘭州米德堡 負責指揮、整合並協調網絡空間的規劃與作戰行動,並在與國內及國際夥伴合作的架構下,捍衛並推進國家利益

國防機構

美國國防機構是國防部組織體系中負責跨軍種支援與專業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基礎主要來自《美國法典》第十編第191條。該條文授權國防部長在認定較既有方式更具效率、經濟性或效能時,設立提供跨越多個軍事部門之後勤或服務功能的機構。依據此一授權,國防部將相關組織統稱為「國防機構」(Defense Agency)或「國防部外勤活動」(DOD Field Activity),以執行集中化、專業化的支援任務。

在制度設計上,國防機構與國防部外勤活動並非作戰部隊,而是以行政、技術、情報、後勤與醫療等功能性支援為核心。依據國防部2024會計年度的機構財務報告,國防部現行設有19個國防機構與8個國防部外勤活動,涵蓋資訊系統、後勤補給、醫療服務、情報分析、科技研發與行政管理等領域。這些機構的設立目的,在於避免各軍種重複建構相同能力,並藉由集中管理提升整體國防體系的運作效率。

在國防機構之中,有部分單位依據《美國法典》第十編第193條被指定為「作戰支援機構英语Combat support agency」(Combat Support Agencies)。此一指定並不改變其行政隸屬關係,但突顯其在戰時或國家安全危機中,對聯合作戰部隊所具有的關鍵支援功能。被指定為作戰支援機構的單位,包括國防資訊系統局、國防合約管理局、國防後勤局、國防威脅降低局、國防衛生局、國防情報局、國家地理空間情報局,以及國家安全局兼中央安全局。

美國國防部作戰支援機構列表(截至2025年12月)
徽章 機構 任務 總部
國防合約管理局英语Defense Contract Management Agency(DCMA) 為美國國防部提供合約管理服務 維珍尼亞州李堡軍事基地英语Fort Lee (military base)
國防衛生局英语Defense Health Agency(DHA) 為作戰司令部提供並增強醫療能力 維珍尼亞州瀑布教堂
國防資訊系統局英语Defense Information Systems Agency(DISA) 提供、運行並確保指揮、控制與資訊共享能力 馬里蘭州米德堡
國防情報局(DIA) 為作戰人員、國防決策者及部隊規劃者提供軍事情報,以支援美國軍事規劃、作戰及武器系統採購 華盛頓特區安納科斯蒂亞-博靈聯合基地英语Joint Base Anacostia–Bolling
國防後勤局(DLA) 管理端到端的全球國防供應鏈 維珍尼亞州貝爾沃堡英语Fort Belvoir
國防威脅降低局(DTRA) 識別、研發並部署解決方案以對抗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新興威脅 維珍尼亞州貝爾沃堡
國家地理空間情報局(NGA) 向決策者、軍人、情報專業人員及第一線救援人員提供地理空間情報 維珍尼亞州貝爾沃堡
國家安全局 / 中央安全局英语Central Security Service(NSA/CSS) 提供及時且準確的密碼學支援、知識與協助,為美國武裝部隊提供可行的信號情報與網絡安全支援 馬里蘭州米德堡

軍種

美國武裝部隊由六個法律地位平等的軍種組成。其中五個軍種——美國陸軍美國海軍陸戰隊美國海軍美國空軍美國太空軍——隸屬於美國國防部,並構成其主要的軍事力量體系。美國海岸防衛隊在平時隸屬於國土安全部,但在戰時或依據總統或國會的指示,可轉隸至國防部轄下的海軍部。海軍部為文職主管機構,負責監督同屬該部的美國海軍與美國海軍陸戰隊。

除海岸防衛隊外,各軍種在法律上主要負責部隊的組織、訓練與裝備工作,而實際的作戰指揮權則由一體化作戰司令部行使。這種制度安排旨在確保軍事行動的聯合性與跨軍種協調,同時維持文職對軍事部門的有效監督英语Civil control of the military。在任務分工與作戰領域方面,各軍種分別承擔不同的核心角色。美國陸軍負責陸上作戰行動;美國海軍與海軍陸戰隊共同承擔海上作戰任務,其中海軍陸戰隊專注於兩棲作戰及沿海作戰行動,以支援海軍整體行動;美國空軍負責空中作戰;美國太空軍則專責太空領域的軍事行動。

海岸防衛隊在各軍種中具有獨特地位,其既是武裝部隊的一部分,同時亦承擔聯邦執法職能,主要負責海上安全、執法、搜救及航行安全等任務,兼具軍事與民事性質。

陆军

美國陸軍是美國武裝部隊中負責陸上作戰的軍種,也是歷史最悠久的軍事部門。其前身為1775年成立的大陸軍,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成為殖民地對抗英國的重要軍事力量。此後,美國陸軍隨著國家發展逐步制度化,並在各主要戰爭與軍事行動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國陸軍由現役陸軍、陸軍預備役陸軍國民警衛隊共同構成,就人員規模而言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陸軍體系之一。截至2025年中,美國陸軍在六個軍種之中擁有最多的兵力,其現役人員約為45萬人。

在組織隸屬上,美國陸軍隸屬於陸軍部,而陸軍部則為美國國防部轄下三個軍事部門之一。陸軍部由文官出任的陸軍部長副部長英语United States Under Secretary of the Army領導,負責政策、預算及行政管理事務。軍事專業層面則由陸軍參謀長副參謀長英语Vice Chief of Staff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y負責統率,並由陸軍總士官長就士兵事務提供建議。此一文官領導與軍事專業分工的制度,體現美國憲政體系中對軍隊由文官控制的原則。

作為聯合作戰體系中的主要陸上力量,美國陸軍的核心任務是在聯合部隊框架下執行即時而持續的陸上作戰。陸軍所運用的「陸上戰力」旨在擊敗敵方地面部隊、控制或防衛關鍵地域,並削弱對手持續抵抗的能力。此一任務定位使陸軍在大規模傳統戰爭、區域衝突及穩定行動中均具關鍵地位。在能力發展上,美國陸軍著重於聯兵作戰的整合運用,將步兵、裝甲、炮兵、航空、工程及資訊作戰能力結合於單一作戰架構之內。這包括地面機動與區域安全任務、裝甲與機械化作戰,以及空降與空中突擊行動。此外,陸軍亦在特定法律授權下負責部分特種作戰與民事事務行動,並在聯合作戰中承擔戰區建構與後勤支援的重要角色。

陸軍組織

組織結構方面,現代美國陸軍並非以師或軍作為主要作戰單位,而是以旅級戰鬥隊(Brigade Combat Teams,BCTs)作為核心作戰編制。這些旅級戰鬥隊依任務性質分為裝甲旅級戰鬥隊(ABCT)、史崔克旅級戰鬥隊(SBCT)及步兵旅級戰鬥隊(IBCT),可依需要編配至軍或一體化作戰司令部之下執行任務。司令部主要作為指揮與統合作戰的高級司令機構,而非固定管轄特定數量的下級作戰單位。美國陸軍同時設有多種功能性與支援性部隊,包括航空兵、防空炮兵英语Air Defense Artillery Branch野戰炮兵英语Field Artillery Branch (United States)裝甲兵英语Armor Branch及後勤支援單位等。

美國陸軍設有四個主要陸軍司令部,包括部隊司令部(FORSCOM)、裝備司令部(AMC)、訓練與準則司令部(TRADOC)以及未來司令部(AFC),負責統籌作戰部隊運用、戰備生成、訓練與條令發展等核心任務,構成陸軍日常運作與長期發展的基礎。

在聯合作戰體系中,美國陸軍另設有約十個陸軍勤務組成司令部英语Army Service Component Command(Army Service Component Commands,ASCCs),分別對應各個一體化作戰司令部。這些司令部代表陸軍在聯合作戰架構下行使職能,負責向所屬作戰司令提供陸軍部隊,並在多數情況下兼任聯合部隊地面(陸軍)組成部隊英语Joint Force Land Component Commander,統籌陸上作戰力量的運用與協調。

此外,陸軍亦設有十三個直屬報告單位,直接向陸軍部或陸軍高層匯報。這些單位通常負責高度專門化或全軍層級的職能,例如醫療、情報、工程、訓練、招募或行政管理,並不隸屬於主要作戰指揮鏈,而是為整體陸軍體系提供制度性與功能性的支援。

既定職能

根據美國國防部《陸軍條令》(Army Doctrine)中,美國陸軍被賦予十三項既定職能,涵蓋陸上作戰及對聯合作戰體系的支援角色。

  1. 負責在各種環境與地形條件下遂行迅速而持續的兵種聯合作戰陸上作戰行動,包括高度複雜的城市作戰環境,以擊敗敵方地面部隊,並奪取、佔領及防衛陸上地區。
  2. 執行防空導彈防禦任務,以支援聯合作戰行動並協助達成制空目標,相關任務主要由防空砲兵部隊英语Air Defense Artillery Branch承擔,包括多個陸軍防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以及陸軍太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
  3. 執行空降空中突擊及在聯合作戰架構下的兩棲相關行動,並對空降作戰的條令、戰術、技術與程序的發展負有主要責任。此類行動主要由第18空降軍、第11空降師、第82空降師、第101空降師及第173空降旅等單位執行。
  4. 負責公共事務行動,相關任務由美國陸軍特種作戰司令部統籌,並主要透過美國陸軍民事事務與心理作戰司令部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Civil Affairs and Psychological Operations Command美國陸軍第95民事事務旅英语95th Civil Affairs Brigade實施。
  5. 承擔內河與河川作戰行動的職能。
  6. 在海外行動中,陸軍可佔領特定地區,並在職權移交予其他機構之前,負責建立初期的軍事管治體系。
  7. 透過自陸上發起或依託陸上行動的方式,對敵方的海上力量、太空力量、空中力量英语Airpower通訊體系進行阻斷與削弱,以支援整體作戰目標。
  8. 陸軍為聯合作戰與聯合戰役提供後勤支援,包括近岸卸載及戰區內對時效性高、關鍵性人員與物資的運輸,相關任務主要由後勤兵種體系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Logistics Branch(包括軍需兵團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Quartermaster Corps軍械兵團運輸兵團英语Transportation Corps)及陸軍裝備司令部轄下的陸軍運輸司令部英语United States Army Transportation Command負責。
  9. 在與其他軍種(特別是太空軍)、一體化作戰司令部(特別是太空司令部)以及其他政府部門與機構協調下,為太空行動提供支援,以增強聯合作戰效能,相關太空支援行動由陸軍太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執行。
  10. 依據法律授權,實施民用土木工程計劃,包括航道改善、防洪工程、海岸侵蝕治理及其他水資源開發項目,相關工作主要由美國陸軍工程兵團負責。
  11. 負責戰區內的航空醫療後送英语Aeromedical evacuation任務,相關飛行行動由陸軍醫務勤務體系與陸軍航空兵單位承擔。
  12. 執行偵察、監視及目標獲取英语Target acquisition任務,以支援作戰決策與火力運用。
  13. 負責運作與維持陸上補給線,確保人員與物資在戰區內的持續流動,相關任務主要由運輸兵團及運輸司令部執行。

陸軍步兵

陸軍步兵(Infantry Branch)構成美國陸軍陸上作戰能力的核心,是執行行地面作戰任務的中堅力量。一般而言,陸軍步兵主要配備M4卡賓槍及M249輕機槍;在陸軍「次世代班用武器英语Next Generation Squad Weapon」計劃下,M7突擊步槍及M250輕機槍正逐步取代上述裝備。

步兵是陸軍旅級戰鬥隊的核心組成部分。其中數量最多的是步兵旅級戰鬥隊(IBCT),其主要由輕步兵營構成,作戰時以徒步作戰為主。隸屬第82空降師的步兵旅級戰鬥隊具備空中突擊能力,步兵人員可透過陸軍航空兵的UH-60「黑鷹」直升機及CH-47「奇諾克」直升機實施機動。部分步兵旅級戰鬥隊,包括第11空降師、第82空降師及第173空降旅等具備空降作戰能力,並在行動中依賴美國空軍運輸機進行投送。隸屬第10山地師的步兵旅級戰鬥隊則以山地作戰為主要專長,而標準型步兵旅級戰鬥隊中,隸屬第25步兵師的單位則接受較多叢林作戰相關訓練。

裝甲旅級戰鬥隊(ABCT)則包含機械化步兵營,步兵單位乘坐M2布拉德利步兵戰車作戰。設有裝甲旅級戰鬥隊的師級單位包括第1步兵師、第3步兵師、第4步兵師、第1裝甲師及第1騎兵師。史崔克旅級戰鬥隊(SBCT)則以史崔克裝甲車為主要機動平台,擁有史崔克旅級戰鬥隊的師級單位包括第2步兵師、第4步兵師、第11空降師、第2騎兵團和第3騎兵團。

美國陸軍第75遊騎兵團隸屬陸軍特種作戰司令部,是一支精銳的特種作戰步兵部隊,專長於空中突擊及空降滲透行動。該團的三項主要任務包括特種作戰突擊、強行進入行動(例如奪取機場以便空軍後續投送兵力),以及特種偵察任務。作為特種作戰部隊,遊騎兵在訓練、裝備與支援方面一般較常規步兵為高,並曾在特定任務與時期中配備較先進或專用的小型武器系統,例如FN SCAR突擊步槍,而非僅限於標準步兵裝備。

陸軍特種部隊

美國陸軍特種部隊(Army Special Forces),俗稱「綠色貝雷帽」(Green Berets),因其標誌性頭盔而得名,是美國陸軍中最精銳的部隊之一。特種部隊主要執行多類型任務,包括:

  1. 反叛亂作戰(Counterinsurgency),在區分平民與敵方戰鬥人員的同時,協助面臨叛亂威脅的發展中國家進行穩定、國防及部隊訓練工作;
  2. 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包括奪取、俘獲、回收或摧毀敵方物資,或透過快速突擊救援人員;
  3. 外國內部防衛英语Foreign internal defense(Foreign Internal Defense),為盟國軍隊提供訓練與裝備,使其能防禦叛亂、顛覆、恐怖主義及其他安全威脅;
  4. 特種偵察(Special Reconnaissance),在敵對、受限或外交政治敏感環境中執行監視任務,以收集或驗證具有戰略意義的資訊;
  5. 非常規戰爭英语Unconventional warfare (United States)(Unconventional Warfare),透過地下力量在受限制區域運作,使抵抗運動或叛亂勢力施壓、擾亂或推翻政府或佔領勢力。

特種部隊成員接受包括軍事自由落體跳傘及戰鬥潛水等專業技能訓練,使其具備高度多用途作戰能力。自1952年成立以來,美國陸軍特種部隊以多功能作戰力量的角色執行各類任務,被視為陸軍中訓練最全面的特種作戰部隊之一。

陸軍裝甲兵

美國陸軍裝甲兵(Armor Branch)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早期的美國陸軍騎兵英语United States Cavalry部隊。隨着機械化戰爭的發展,傳統以馬匹為主的騎兵逐步轉型為以裝甲車輛為核心的機動部隊,最終形成現代裝甲兵體系。現今裝甲兵主要負責裝甲作戰與機械化偵察任務,結合火力、防護與高度機動性,構成陸軍地面作戰能力的重要支柱。

裝備方面,美國陸軍於裝甲旅級戰鬥隊中部署M1「艾布蘭」主戰坦克,編成裝甲營,隸屬第1裝甲師、第1騎兵師、第1步兵師、第3步兵師及第4步兵師。裝甲旅級戰鬥隊除坦克與機械化步兵單位外,亦編設一個騎兵中隊,主要負責偵察與警戒任務,通常配備M2「布拉德利」步兵戰車,以配合裝甲部隊作戰。

在史崔克旅級戰鬥隊中,騎兵中隊同樣扮演偵察與安全行動的角色,其主要裝備為史崔克輪式裝甲車。此類旅級戰鬥隊分佈於多個部隊單位,包括第2步兵師、第4步兵師、第11空降師,以及第2騎兵團與第3騎兵團等具傳統騎兵性質的部隊。

至於步兵旅級戰鬥隊,其所屬的騎兵中隊則屬輕型偵察部隊,重點在於機動偵察、情報收集與近距離警戒,裝備以聯合輕型戰術車(Joint Light Tactical Vehicle)為主。此類編制常見於第10山地師第11空降師、第25步兵師、第82空降師、第101空中突擊師及第173空降旅等單位。

陸軍野戰炮兵

美國陸軍野戰炮兵(Field Artillery Branch)的核心任務是透過火炮火箭炮導彈火力,對敵方目標實施摧毀、壓制或削弱其作戰能力。野戰炮兵構成陸軍火力支援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負責為地面部隊提供縱深與精確打擊能力,並在聯合作戰中支援整體作戰。

現今陸軍野戰炮兵使用的火箭炮系統主要包括M142高機動性多管火箭系統(HIMARS)及M270多管火箭系統,這類單位通常隸屬野戰炮兵旅,並作為軍級或更高層級的軍事資產運用,以執行遠程精確打擊任務。榴彈炮方面,M119榴彈炮主要配備於步兵旅級戰鬥隊,而M777榴彈炮則同時部署於步兵旅級戰鬥隊及史崔克旅級戰鬥隊,兼顧機動性與火力投射需求。至於裝甲旅級戰鬥隊,則以M109自行榴彈炮作為主要火炮系統,配合裝甲與機械化部隊進行高強度地面作戰。

冷戰時期,美國陸軍野戰炮兵曾承擔陸軍彈道導彈計劃的重要職能,包括PGM-11「紅石」導彈(美國首款大型彈道導彈)、MGM-31「潘興」導彈英语MGM-31 Pershing及其後續型「潘興II型」。這一時期的野戰炮兵不僅負責傳統火炮任務,亦在戰略與戰術導彈發展中扮演關鍵角色。

進入21世紀後,隨着大國競爭與遠程打擊需求的上升,陸軍重新強化野戰炮兵的縱深火力能力。美國陸軍已開始部署遠程高超音速武器(LRHW),並重建較高層級的炮兵指揮編制,例如重新啟用美國陸軍第56炮兵司令部英语56th Artillery Command,以支援跨戰區與多領域作戰需求。

陸軍防空炮兵

美國陸軍防空炮兵(Air Defense Artillery Branch)的任務,是保護關鍵戰略與地緣政治資產,並透過威懾與摧毀空中威脅、導彈攻擊及監視平台,為機動部隊在戰場上提供行動自由。防空炮兵構成陸軍防空與導彈防禦體系的核心,負責應對從低空航空器至彈道導彈的多層次威脅。

在短程與近程防空方面,防空炮兵使用的裝備包括FIM-92「刺針」便攜式防空導彈,以及AN/TWQ-1「復仇者」短程防空系統。此外,陸軍防空炮兵部署了反火箭炮、火砲及迫擊砲系統,其核心武器為以20毫米機炮為基礎的短程防空系統。美國陸軍亦引進以色列研製的「鐵穹」防空系統作為補充,用於防禦火箭炮、火炮、迫擊炮、導彈及無人機威脅。至於中高空防空與導彈防禦,MIM-104「愛國者」導彈系統具備攔截飛機、直升機、無人機、彈道導彈與巡航導彈的能力,並可應對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的威脅。

在戰略層級的導彈防禦方面,終端高空區域防禦系統(THAAD)負責保護關鍵戰略資產,透過在大氣層內與外進行遠程攔截,以對抗彈道導彈威脅,其配套雷達為可空運部署的X波段雷達系統。另一方面,陸基中段防禦系統(GMD)由美國陸軍太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負責運作,專門用於防禦針對美國本土的洲際彈道導彈攻擊。防空炮兵的主要單位包括第32陸軍空中與導彈防禦司令部英语32nd Army Air and Missile Defense Command,以及隸屬陸軍太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的第100導彈防禦旅英语100th Missile Defense Brigade

由於防空與導彈防禦任務涉及空域與太空領域,陸軍防空炮兵與美國空軍在空中與導彈防禦指揮體系上保持高度協作,同時亦與美國太空軍透過陸軍太空與導彈防禦司令部進行密切合作。歷史上,防空炮兵在導彈防禦領域具有重要地位。1962年,陸軍防空部隊以配備核彈頭的「奈基—宙斯」導彈完成首次彈道導彈攔截試驗,並於1963年成功進行反衛星攔截,成為全球最早展示反彈道導彈與反衛星能力的軍事力量之一。

陸軍航空兵

美國陸軍航空兵(Army Aviation Branch)為一支獨立於美國空軍及其前身之外的軍事航空力量,其起源可追溯至1942年的美國陸軍航空軍,當時仍隸屬於陸軍野戰炮兵體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陸軍使用小型觀測飛機執行炮兵射擊校正、海軍火力觀測及戰場偵察等任務。這些以支援地面作戰為核心用途的航空單位,在1947年美國空軍正式獨立成軍後,逐步構成陸軍航空力量的制度性基礎。1983年,美國陸軍正式成立航空兵,首次在空軍獨立後將各類陸軍航空單位整合於單一兵科架構之下。陸軍航空兵的任務,是作為聯合作戰與合成兵種體系中的關鍵成員,透過火力與機動行動搜尋、定位並摧毀敵方目標,同時為地面部隊提供直接作戰支援與戰鬥勤務支援。其運用方式強調與地面部隊密切協同,以提升整體戰場機動性、打擊能力與指揮控制效能。

在裝備方面,陸軍航空兵的主力機型包括AH-64阿帕奇攻擊直升機,負責對地打擊與近距離火力支援;UH-60「黑鷹」直升機與CH-47「契努克」直升機,則分別承擔戰術兵力運輸、後勤補給與重型運載任務。此外,陸軍亦操作MQ-1C「灰鷹」無人機英语General Atomics MQ-1C Gray Eagle,用於情報、監視、偵察及精確打擊任務。在陸軍航空兵體系內,第160特種作戰航空團(空降),為一支高度專業化的單位,專責支援特種作戰任務。該部隊操作經過改裝的MH-60「黑鷹」直升機、MH-47「契努克」直升機及MH-6「小鳥」直升機,具備夜間、低空及複雜環境下執行滲透、突擊與撤離行動的能力。

海军陆战队

美國海軍陸戰隊(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USMC)是美國武裝部隊中的海上陸戰力量,主要負責兩棲作戰及在海洋沿岸地區執行軍事行動,以支援美國海軍的整體作戰。其前身為1775年成立的大陸海軍陸戰隊英语Continental Marines,現行編制包括常備役海軍陸戰隊及海軍陸戰隊預備役英语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Reserve

海軍陸戰隊隸屬於美國海軍部,與美國海軍同為姊妹軍種,兩者在組織、訓練及作戰層面保持極為緊密的關係。雖然海軍陸戰隊具備獨立遂行陸上作戰的能力,但其核心定位仍是作為統一海軍力量的一部分,在海上與沿岸戰略環境中配合海軍行動。在行政架構上,海軍部由海軍部長及副部長領導,屬於國防部轄下的軍事部門。海軍陸戰隊則由海軍陸戰隊司令副司令英语Assistant Commandant of the Marine Corps統領,兩人均為四星上將,並由海軍陸戰隊總士官長英语Sergeant Major of the Marine Corps作為最高士官顧問。

美國海軍陸戰隊的現役兵力長期維持在約20萬人左右,編有三個師級地面作戰單位,分別為海軍陸戰隊第1師、第2師及第3師。海軍陸戰隊亦編有三個海軍陸戰勤務支援隊(Marine Logistics Groups,MLG),以及負責核設施及海軍重要目標保安的單位為海軍陸戰隊安全部隊團英语Marine Corps Security Force Regiment(Marine Corps Security Force Regiment)。美國駐外使領館的警衛部隊為海軍陸戰隊使館警衛隊(Marine Security Guard,MSG),並在全球多個使領館派駐分遣隊。

既定職能

海軍陸戰隊的法定任務載於《美國法典》第十編第5063條,其內容最早可追溯至1947年的《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文確立了海軍陸戰隊在國防體系中的基本職責。在此法定框架下,美國海軍陸戰隊的法定職能涵蓋多個相互關聯的作戰與支援領域,其核心任務之一,是奪取及防衛前綫海軍基地或登陸據點,以支援後續的聯合部隊行動。為配合海軍戰役需要,海軍陸戰隊亦負責執行必要的地面及空中作戰行動,並為地面部隊提供近距離空中支援,以確保整體作戰的協調與成效。

在遠征作戰層面,海軍陸戰隊被賦予執行兩棲作戰的主要責任,包括接戰行動、危機應對及力量投射,以確保聯合部隊能夠進入關鍵地區。陸戰隊在兩棲作戰的條令、戰術、技術及裝備研發方面具有主導地位,並同時具備在城市沿岸地帶及其他複雜作戰環境中,執行高難度遠征行動的能力。

此外,海軍陸戰隊亦承擔安全與穩定行動的任務,並可在必要時協助初步建立軍事管治,直至相關責任移交予其他主管機構。根據總統或國防部長的指示,陸戰隊亦會向海軍武裝艦艇派遣保安分遣隊,負責保護海軍基地及設施,並為指定的美國駐外使領館提供安全防護。上述附加職責在法律上須以不妨礙海軍陸戰隊主要作戰任務為前提。

艦隊陸戰隊

美國海軍陸戰隊的主要作戰力量集中於艦隊陸戰隊英语Fleet Marine Force(Fleet Marine Force,FMF)。艦隊陸戰隊並非一個獨立的軍事指揮機構,而是指經指定、可隨海軍艦隊執行作戰任務的海軍陸戰隊部隊。依據海軍艦隊的地區劃分,艦隊陸戰隊分為支援美國海軍艦隊司令部的大西洋艦隊陸戰隊英语Fleet Marine Force, Atlantic,以及支援美國太平洋艦隊太平洋艦隊陸戰隊英语Fleet Marine Force, Pacific

海軍陸戰隊執行作戰行動的基本組織單位為海軍陸戰隊空地特遣隊英语Marine air–ground task force(Marine Air-Ground Task Force,MAGTF)。空地特遣隊為一個模組化、可獨立運作的聯合作戰編組,整合地面、航空及後勤能力,並與海軍力量緊密協同。無論規模大小,所有空地特遣隊均由四個核心要素構成,包括指揮要素(command element,CE)、地面作戰要素(ground combat element,GCE)、航空作戰要素(air combat element,ACE),以及後勤作戰要素(logistics combat element,LCE)。

地面作戰要素以海軍陸戰隊步兵為核心,現役步兵部隊普遍配備M27步兵自動步槍。與美國陸軍不同,海軍陸戰隊並不自行培訓戰鬥醫療兵英语Combat medic,其醫療支援主要由隸屬海軍的醫務兵負責。步兵單位同時獲陸戰隊工兵部隊支援,執行工兵偵察、障礙設置及突破任務;而深度偵察與特種任務則由隸屬於遠征軍層級的海軍陸戰隊武裝偵察部隊負責。

在裝甲與火力方面,海軍陸戰隊已不再編制主戰坦克單位,若有需要則可請求美國陸軍支援。然而,陸戰隊仍保留輕裝甲偵察營(Light Armored Reconnaissance Battalions),操作LAV-25兩棲裝甲偵察車,負責快速機動與情報收集。兩棲突擊營(Assault Amphibian Battalions)則操作傳統兩棲突擊車及新型兩棲戰鬥車,支援登陸與濱海作戰行動。炮兵單位配備M777拖曳式榴彈炮及M142多管火箭系統,主要支援地面作戰,並在特定情況下施展對海目標打擊能力。

航空作戰要素是海軍陸戰隊航空兵的作戰核心,其主要任務為直接支援地面部隊。海軍陸戰隊可由海軍兩棲攻擊艦起飛F-35「閃電II式」戰鬥機與AV-8B「獵鷹II式」攻擊機,亦可由航空母艦操作F-35C及F/A-18戰機。航空兵同時操作KC-130J英语Lockheed Martin KC-130空中加油及戰術運輸機,並配備UH-1Y通用直升機、AH-1Z攻擊直升機、MV-22傾轉旋翼機,以及CH-53K重型運輸直升機。近年來,航空作戰要素亦引入MQ-9及MQ-8等無人機系統。此外,低空防空營英语3d Low Altitude Air Defense Battalion(Low-Altitude Air Defense Battalions)亦隸屬航空作戰要素,主要運用FIM-92「刺針」導彈執行近距離防空任務。

規模最小的空地特遣隊為海軍陸戰隊遠征隊英语Marine expeditionary unit(Marine Expeditionary Unit,MEU),通常由上校指揮,約2,200名陸戰隊員組成。遠征隊包括一個營級登陸隊、一個複合直升機中隊及一個戰鬥後勤單位,並具備約十五日的持續作戰補給能力。前綫部署的遠征隊通常登載於海軍兩棲戒備群英语Amphibious ready group(ARG),執行快速反應任務。中型編組為海軍陸戰隊遠征旅英语Marine expeditionary brigade(Marine Expeditionary Brigade,MEB),由準將指揮,兵力約4,000至16,000人,通常針對特定任務臨時組建。其地面作戰要素達團級規模,並配備完整航空與後勤單位,具備約三十日的作戰持續能力。最大型的空地特遣隊為海軍陸戰隊遠征軍英语Marine expeditionary force(Marine Expeditionary Force,MEF),由中將指揮,是執行大型作戰行動的主要力量。現役共有三個遠征軍,各自轄有一個陸戰師、一個航空聯隊及一個後勤支援群,並設有遠征軍資訊群,負責情報、電子戰、通訊、網絡及聯合火力協調等任務。

除空地特遣隊以外,海軍陸戰隊近年開始編組「海軍陸戰隊濱海兵團英语3rd Marine Littoral Regiment」(Marine Littoral Regiment)。濱海兵團為以海軍協同與濱海作戰為核心的新型編制,規模約為加強型團級單位,並不設航空作戰要素,其主要組成包括濱海作戰單位、防空單位及後勤營。此外,海軍陸戰隊亦編有不隸屬於空地特遣隊的特種作戰部隊,即海軍陸戰隊突襲兵團,隸屬美國海軍陸戰隊特種作戰司令部。該部隊專責直接行動、非常規作戰、海上攔截、特種偵察、外國內部防衛及反恐等任務。

海军

美國海軍是美國武裝部隊中負責海上作戰的軍種,其歷史可追溯至1775年成立的大陸海軍。現代美國海軍由現役海軍與海軍預備役組成,是美國在全球範圍內執行海上軍事行動的主要力量,承擔海上戰爭與相關聯合作戰任務。美國海軍隸屬於美國海軍部,該部門為國防部轄下的軍事部門之一,由海軍部長及副部長領導。海軍的最高軍官為海軍作戰部長,由海軍作戰部副部長英语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協助,並由美國海軍總士官長英语Master Chief Petty Officer of the Navy就士官層級事務提供建議。雖然海軍部隊一詞通常特別指海軍部隊,但更準確的說法是它同時指海軍和海軍陸戰隊部隊,因為海軍和海軍陸戰隊都屬於海軍軍種。除海軍陸戰隊之外,美國海軍現役兵力約為33萬人左右。

在全球指揮與作戰架構上,美國海軍依據地理區域劃分設立了多個艦隊司令部,各自負責特定海域的作戰監督與任務執行。第二艦隊主要負責北大西洋海域的行動與訓練,支援大西洋戰略需求;第三艦隊統管東太平洋範圍內的部隊活動,其責任水域涵蓋從美國西岸國際日期變更線的太平洋區域;第四艦隊負責中南美洲周邊海域的海上行動;第五艦隊在印太區域包括印度洋波斯灣紅海等重要海域擔負戰略任務;第六艦隊則駐守地中海及相關鄰近水域,並在必要時延伸至黑海海域;第七艦隊是美國在西太平洋及印度洋西部的主要海上司令部,肩負廣泛的遠洋部署與聯合行動。此外,美國海軍的支援與後勤體系中亦包括軍事海運司令部(Military Sealift Command,MSC)。這一司令部負責提供海上運輸與後勤支援,確保作戰部隊及聯合力量在全球範圍內的物資運送與戰略投送能力。

美國海軍的規模和組成反映了美國作為西半球強國的地位,自1940年代以來,其傳統目標一直是阻止歐亞大陸出現區域霸權,並以其他方式捍衛和促進美國利益。因此,美國海軍擁有大量的航空母艦核動力攻擊潛艇大型水面作戰艦艇、大型兩棲艦艇和海上補給艦。自2003年以來,美國海軍的作戰艦艇數量通常在270至300艘之間。截至2025年10月,美國海軍擁有290艘作戰艦艇。

既定職能

在戰略與功能層面上,美國海軍長期承擔若干核心任務,包括維持海上控制權、進行力量投射、執行戰略威懾、確保海上安全英语Maritime security,以及提供海上軍事補給能力。美國海軍力量使美國能夠將覆蓋地球表面逾三分之二的全球海洋,轉化為一個可供機動與作戰運用的戰略空間,從而支援對陸上目標的力量投射,並在世界各地維護與防衛美國的國家利益,這種能力被視為美國在全球安全格局構成巨大不對稱優勢的重要因素。

根據《美國法典》第十編對海軍職能的規定,美國海軍被賦予一系列涵蓋多個作戰範疇的核心任務。這些任務包括在海事領域內執行進攻與防禦行動,以取得並維持制海權,其作戰範圍橫跨水下英语Underwater warfare水面英语Surface warfare空中、陸地、太空及網絡空間。海軍亦負責透過海基力量實施全球性力量投射,涵蓋常規打擊能力、海上攔截與封鎖、近岸與海上火力支援英语Naval gunfire support,以及對地面部隊提供近距離空中支援。

在防禦層面,美國海軍承擔彈道導彈防禦任務,主要透過神盾彈道導彈防禦系統英语Aegis 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System(ABMD)執行相關行動。同時,海軍亦負責海洋、水文及河川測繪與相關重建工作,為軍事與航行安全提供基礎資料支援。在近岸與內河環境中,主要透過海軍遠征作戰司令部英语Navy Expeditionary Combat Command(NECC)及海軍特種作戰司令部(NSWC)執行河川與沿岸行動,以支援聯合及區域性作戰需求。此外,美國海軍具備建立、維持及防衛海上基地的能力,以支援海上、兩棲、陸上及空中等各類聯合作戰。此外,海軍在國家戰略威懾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負責執行與支援核作戰相關任務,並確保核武力量的安全、可靠與持續可用性。

同時,美國海軍亦為遠征後勤體系提供保障,確保海軍部隊及其他在海上領域作戰部隊(包括聯合海上基地)在全球範圍內的部署、持續作戰與回撤行動得以順利進行,並​​為除各軍種所屬部隊、美國特種作戰司令部和美國網絡司令部以外的武裝部隊提供海上運輸,這項工作由海軍遠徵後勤支援大隊英语Navy Expeditionary Logistics Support Group軍事海運司令部負責執行。在新興作戰領域方面,美國海軍亦參與聯合太空作戰支援,透過美國海軍太空司令部英语Navy Space Command(NAVSPACECOM)與其他軍種、作戰司令部及政府機構協調,提升海軍行動的整體效能。

海軍艦艇

美國海軍的艦艇力量由兩大類型司令部英语U.S. Navy type commands(Type Commands)負責,分別為海軍水面部隊(Naval Surface Forces,NAVSURFOR)和海軍潛艇部隊(Naval Submarine Forces,NAVSUBFOR),分別負責水面艦艇與潛艇的訓練、維持與備戰能力。

美國海軍的彈道導彈潛艇(SSBN)部隊專門承擔戰略核威懾這項單一任務,其核心職能是在任何情況下維持可靠的二次打擊能力。海軍的其他艦艇一般被視為通用用途艦艇,具備多任務作戰能力,可因應不同戰略與戰術需求,執行制海、對陸打擊、情報收集、護航、兩棲支援等多種任務。海軍通用艦艇的主要類型包括:攻擊型核潛艇(SSN);航空母艦(CVN);大型水面作戰艦艇,即巡洋艦(CG)和驅逐艦(DDG);小型水面作戰艦艇,即護衛艦(FFG)、瀕海戰鬥艦(LCS)、掃雷艦(MIW)和巡邏艇(PC)。兩棲作戰艦艇(LPH、LHA、LHD等)主要功能是將海軍陸戰隊員及其裝備和補給運送到遠距離作戰區域,並支援海軍陸戰隊的登陸和岸上作戰;作戰後勤部隊英语Naval Fleet Auxiliary Force(CLF)艦艇專門為作戰艦艇進行海上補給英语Underway replenishment(UNREP)作業。

海軍透過定期進行的兵力結構分析(Force Structure Analysis),評估未來所需的艦艇數量與類型。對於每種類型的艦艇,兵力結構分析會計算出作戰所需的數量以及維持日常海外前線部署所需的數量。 2016年12月,海軍發布了一項兵力結構目標,要求達到並維持一支由355艘特定類型和數量的艦艇組成的艦隊,但隨着戰略環境與軍事科技的變化,該目標已未能反映海軍在未來發展新型艦隊架構及裝備大量無人載具(UV)的計劃。2023年6月,海軍向國會提交了一份機密的《作戰艦艇評估與需求報告》(BFSAR),其中海軍提出未來艦隊規模應達到381艘。

美國海軍海軍艦艇可以根據其預定任務組合成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編隊,最主要的兩種海軍編隊類型是航空母艦打擊群(CSG)和兩棲戒備群英语Amphibious ready group(ARG)。航母打擊群通常包括一艘航空母艦(CVN)及其搭載的艦載航空聯隊英语Carrier air wing(CVW)、三到五艘水面作戰艦艇(通常為一艘巡洋艦和幾艘驅逐艦)、一艘輕型護衛艦(CLF),並可能包括一艘攻擊型核潛艇(SSN)。在美國海軍的艦隊結構中,航空母艦雖屬水面艦艇,但其作戰運用與航空聯隊管理主要由海軍航空隊體系負責。美國現役航空母艦均為核動力艦,包括尼米茲級與較新的福特級。現役水面作戰艦艇主力包括提康德羅加級導彈巡洋艦、阿利·伯克級導彈驅逐艦,以及數量較少的朱姆沃爾特級導彈驅逐艦,負責防空、反潛及水面作戰任務,同時亦可利用戰斧巡航導彈執行對陸精確打擊,以支援聯合與遠征作戰行動。

兩棲戒備群通常包括三艘兩棲作戰艦艇,包括一艘設有大型甲板的登陸突擊艦(LHA)和登陸船塢艦(LHD),和兩艘較小的兩棲船塢運輸艦(LPD)或船塢登陸艦(LSD)。這些艦艇的例子包括美利堅級兩棲突擊艦與黃蜂級兩棲突擊艦,可搭載F-35B垂直/短距起降戰機、旋翼機及登陸載具;另有聖安東尼奧級兩棲運輸艦,以及惠德貝島級與哈珀斯費里級船塢登陸艦。兩棲戒備群通常搭載一支海軍陸戰隊遠征隊英语Marine expeditionary unit(MEU),該部隊包括2000多名海軍陸戰隊員及其裝備和補給品。第三種海軍編隊是水面作戰群(SAG),它由幾艘或數艘水面作戰艦艇組成,不包括航空母艦。海軍艦艇有時也會單獨行動,例如部署到低威脅地區(例如南美洲或非洲部分地區)的水面作戰艦艇和兩棲艦艇。此外,美國海軍亦部署瀕海戰鬥艦,以自由級與獨立級為主。這類艦艇採用模組化設計,可根據任務需要調整配置,用於近岸作戰、反水雷、反潛及水面巡邏等任務。在護衛艦方面,美國海軍於奧利弗·哈澤德·派里級退役後一度缺乏同級艦型,目前正推動星座級護衛艦的建造,以補充中型水面作戰艦的能力。

截至2025年中,美國海軍現役核潛艇約70艘,包括攻擊核潛艇(SSN)、戰略核潛艇(SSBN)與巡航導彈核潛艇(SSGN)。洛杉磯級、海狼級與維珍尼亞級核攻擊潛艇具備多功能作戰能力,可執行反潛、反艦、情報偵察、非常規作戰、秘密部隊投送、反水雷與陸上攻擊等任務,並可使用戰術彈道導彈或戰斧巡航導彈對陸目標發動打擊。俄亥俄級戰略核潛艇專責核導彈發射任務,每艘可攜帶20枚三叉戟II型潛射彈道導彈,構成美國戰略核威懾的重要支柱。美國目前正建造哥倫比亞級戰略核潛艇,以在未來逐步替換現役俄亥俄級。部分俄亥俄級潛艇已轉型為巡航導彈潛艇,可攜帶最多154枚戰斧巡航導彈,並能部署66名特種作戰人員。

海軍航空隊

美國海軍航空隊英语Commander, Naval Air Forces(NAVAIRFOR)是美國海軍負責航空作戰與航空力量管理的主要組織,涵蓋艦載航空部隊與岸基航空單位。海軍航空隊的核心作戰力量為航空母艦上的艦載航空聯隊英语Carrier air wing(CVW)。航空聯隊以戰鬥攻擊機中隊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Navy aircraft squadrons(VFA)為主,主要裝備F-35C「閃電II式」戰鬥機及F/A-18E/F「超級大黃蜂」戰鬥攻擊機。電子攻擊任務則由電子攻擊中隊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Navy aircraft squadrons(VAQ)負責,使用EA-18G「咆哮者」電子作戰機,可由航空母艦或陸上基地起飛執行任務。

空中指揮與預警方面,E-2「鷹眼」預警機為航母編隊提供空中預警、戰場管理與指揮控制能力。航母後勤補給方面,傳統上由C-2A「灰狗」運輸機負責人員與物資運輸,目前正逐步由 CMV-22B「魚鷹」傾轉旋翼機取代,以提升航程與彈性。此外,海軍航空隊亦操作多型旋翼機。MH-60「海鷹」直升機廣泛用於反潛作戰、反水面作戰、搜索與救援及海上安全任務。MH-53E「海龍」直升機主要用於空中反水雷作戰,也可用於突擊支援。

雖然航空母艦是海軍航空力量的象徵,但海軍航空隊亦擁有規模可觀的岸基航空部隊。海上巡邏與反潛作戰主要由P-8A「波賽頓」巡邏機執行,逐步取代較早期的P-3C「獵戶座」巡邏機;同時配合MQ-4C「海神」偵察機,執行廣域海上監視與情報蒐集任務。此外,海軍亦操作E-6「水星」通信中繼機,負責向美國戰略核力量傳遞命令與指示,是國家核指揮、控制與通信體系的重要一環。

空军

美國空軍(United States Air Force,USAF)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空中作戰力量,於1947年正式自美國陸軍獨立,成為一個獨立軍種。其歷史可追溯至1907年成立的陸軍信號兵團航空隊英语Aeronautical Division, U.S. Signal Corps,經歷陸軍信號兵團航空科英语Aviation Section, U.S. Signal Corps軍事航空處英语Division of Military Aeronautics陸軍航空服務隊陸軍航空兵團陸軍航空軍等階段,逐步發展為現今的美國空軍。

美國空軍由現役空軍、空軍預備役空軍國民警衛隊組成。美國空軍隸屬於空軍部,該部門為國防部轄下的軍事部門之一,由文職的空軍部長副部長英语United States Under Secretary of the Air Force領導。空軍的最高軍事長官為空軍參謀長副參謀長英语Vice Chief of Staff of the United States Air Force,軍階為四星上將,負責向空軍部長及國防部提供專業軍事建議。空軍總士官長英语Chief Master Sergeant of the Air Force則作為最高階士官,代表士官團隊向高層領導反映部隊狀況。根據國防人力數據中心英语Defense Manpower Data Center資料,截至2025年3月底,現役美國空軍有31.3萬,空軍預備役有6.5萬人,空軍國民警衛隊有10.4萬人。

1947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確立空軍作為獨立軍種的地位,並規定其主要職能為組織、訓練及裝備空中力量,以執行持續及迅速的攻防空中作戰任務。美國空軍歷來將其最高級別單位稱爲空軍一級司令部(MAJCOM),它們擁有執行所需任務的全部參謀職能。空軍一级司令部分為兩大類:作戰司令部和支援司令部。作戰司令部是指全部或部分由作戰部隊組成,或直接負責為作戰部隊提供空中支援的主要司令部。支援司令部是指除作戰司令部以外的任何司令部,為空軍及其他受支援單位提供物資、武器系統、支援系統、作戰支援裝備、作戰物資、維修、地面運輸、行政管理、人員配備、訓練、高等教育、通訊和特殊服務。

2024年起,美國空軍開始重組其指揮結構,以應對來自中國和俄羅斯的潛在威脅。重組後,美國空軍司令部分爲勤務組成司令部(Service Component Commands)和機構司令部(Institutional Commands)兩大類別。勤務組成司令部將專注於負責訓練空軍人員,並將其部署到作戰司令部的責任範圍內執行作戰任務。機構司令部將負責組織、訓練和裝備空軍人員,並作為能力現代化、採購和保障的整合機構。這些調整仍處於審視與過渡階段。截至2025年底,美國空軍設有五個機構司令部,分別為空戰司令部、裝備司令部、預備役司令部、空軍教育與訓練司令部和空軍國民警衛隊;以及十個勤務組成司令部,包括爲太平洋空軍、駐歐洲及非洲空軍、特種作戰司令部、全球打擊司令部和機動司令部等。

作戰空軍部隊

作戰空軍部隊(Combat Air Force,CAF)是美國空軍作戰能力的核心,主要由各類戰鬥機轟炸機、特種作戰航空力量,以及負責情報、監視、偵察與指揮控制的航空單位構成,承擔爭奪制空權、對地與對海打擊、長程打擊、特種作戰支援及聯合作戰指揮等任務。

戰鬥機方面,美國空軍的主要戰機部隊分布於空戰司令部、太平洋空軍及駐歐空軍等司令部之下,負責在不同戰區執行制空與打擊任務。戰鬥機的核心用途包括奪取與維持制空權,以及對敵方地面與海上目標實施精確攻擊。近年來,美國空軍逐步擴充第五代隱形戰機的規模,其中F-22A「猛禽」主要承擔制空作戰任務,同時具備一定的對地打擊能力;未來,其角色預期將由「次世代制空權」計劃下的第六代戰機逐步接替。F-35A「閃電II」則作為數量更為龐大的多用途隱形戰機,正逐步取代F-16戰鬥機與部分A-10攻擊機機隊,執行制空、對地攻擊以及核打擊相關任務。

除第五代戰機外,美國空軍仍維持規模可觀的第四代戰機機隊。F-15C「鷹式」專注於制空任務,而F-15E「攻擊鷹」則具備對地打擊與核任務能力。兩者正逐步由性能更先進的F-15EX「鷹II」取代。F-16C「戰隼」長期以來一直是空軍的主力多用途戰機,並曾擔負戰術核打擊任務。A-10C「雷霆II」則是專為近距離空中支援而設計的攻擊機,以其30毫米機炮及各種對地武器支援地面部隊作戰。

轟炸機方面,美國空軍的遠程打擊部隊隸屬於空軍全球打擊司令部之下的第八航空隊,負責執行常規與長程核打擊任務。B-2A「幽靈」隱形轟炸機具備穿透高密度防空體系並執行常規與核打擊的能力;B-1B「槍騎兵」則為超音速轟炸機,主要執行常規打擊任務。這兩型飛機正逐步由新一代B-21「突襲者」隱形轟炸機取代。B-52H「同溫層堡壘」自1950年代服役至今,仍是空軍重要的遠程重型轟炸平台,可搭載多種常規及核武器,包括AGM-86空射巡航導彈。

美國空軍的洲際彈道導彈部隊同樣隸屬於空軍全球打擊司令部,由第二十航空隊負責指揮,構成美國核三位一體中的陸基部分。目前服役的LGM-30G「民兵III」彈道導彈部署於地下發射井中,未來將由LGM-35A「哨兵」洲際彈道導彈取代。

特種作戰方面,空軍特種作戰司令部負責指揮特種作戰航空兵力及地面特種戰術人員。AC-130J「幽靈騎士」炮艇機主要執行近距離空中支援與空中遮斷任務;MC-130J多用途運輸機英语Lockheed MC-130負責特種部隊滲透、撤離、補給及為直升機進行空中加油;CV-22「魚鷹」傾轉旋翼機則用於快速投送與回收特種作戰人員。作戰搜救任務雖不隸屬於特種作戰司令部,但由HC-130J搜救機英语Lockheed HC-130與HH-60W直升機等機型提供支援。MQ-9「死神」無人機則在空戰司令部與特種作戰體系中執行情報、監視及打擊任務。

美國空軍在作戰空軍體系內亦運作多種情報、監視與偵察平台,主要由空戰司令部下轄的第十六航空隊英语Sixteenth Air Force負責,包括RQ-4「全球鷹」無人機、U-2高空偵察機及RC-135電子偵察機。這些作戰行動通常配合空中指揮與控制平台運作,例如E-3「哨兵」空中預警及控制系統。

機動空軍部隊

機動空軍部隊(Mobility Air Force,MAF)是美國空軍執行全球兵力投送與持續作戰支援的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包括空中運輸、空中加油以及航空醫療後送英语Aeromedical evacuation。這些能力使美國能夠在全球範圍內迅速部署兵力、裝備與物資,並維持遠距離與長時間的聯合作戰行動。機動空軍部隊主要隸屬於空軍機動司令部,該司令部負責組織、訓練及裝備相關部隊,以支援各戰區作戰司令部的行動需求。

空中運輸方面,美國空軍操作多種大型與中型運輸機,以配合不同層級的戰略與戰術需求。C-5M「超級銀河」是空軍現役最大型的運輸機,主要用於戰略遠程空運,可搭載超大型或重型裝備。C-17A「環球霸王III」則被視為最具彈性的空運平台,既可執行洲際戰略運輸,也能在前線條件受限的機場進行戰術空運,並支援陸軍空降作戰及空投補給任務。C-130J「超級大力神」屬於戰術運輸機,主要在戰區內執行部隊與物資運輸,並支援空降、特種作戰及人道救援行動。除上述主力機型外,美國空軍亦操作若干具特殊任務用途的運輸專機,例如作爲美國總統專機的「空軍一號」。

空中加油方面,美國空軍擁有全球規模最大的空中加油機隊,使其能夠大幅延伸各類作戰飛機的航程與滯空時間。KC-46A「飛馬」是美國空軍最新一代空中加油機,正逐步取代已退役或接近退役的KC-10A「延伸者」。KC-135「同溫層加油機」則自1950年代服役至今,仍是空軍加油機隊的重要骨幹。這些加油機除執行主要的空中加油任務外,亦具備有限的空運能力,可在必要時運送人員與物資。

太空軍

美國太空軍(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USSF)是美國武裝部隊中負責太空作戰的軍種,於2019年根據《國防授權法案》正式成立,隸屬於美國空軍部之下,成為美國武裝部隊的第六個軍種。依據《美國法典》第十編第9081條的規定,太空軍的法定任務包括確保美國在太空、由太空及通往太空的行動自由,執行太空作戰,並保護美國在太空領域的國家利益。美國太空軍在職能與能力設計上,強調太空安全、太空作戰力量投射、太空機動與後勤、資訊流通,以及太空領域態勢感知等核心能力。太空軍的制度與職責基礎可追溯至冷戰初期的軍事太空發展,其前身包括空軍太空司令部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 Combat Forces Command(AFSPC)以及1950年代成立的西方開發部門英语Space Systems Command(WDD),後者在美國彈道導彈與早期軍事太空計畫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組織架構上,美國太空軍隸屬於空軍部,該部由文職的空軍部長及副部長領導。太空軍本身則由太空作戰部長及太空作戰副部長英语Vice Chief of Space Operations領導,兩者均為四星將領,並由太空軍總士官長英语Chief Master Sergeant of the Space Force提供士官體系的專業建議。太空作戰部長是太空軍最高級別的制服軍官,同時亦是向空軍部長提供太空事務軍事建議的首席顧問。現階段的太空軍僅設有常備部隊,尚未成立獨立於空軍之外的預備役組織。

指揮體系方面,太空軍最高層級為由中將指揮的野戰司令部(field commands),專責不同任務領域。目前已設立的野戰司令部包括太空作戰司令部、太空訓練與備戰司令部,以及太空系統司令部。太空作戰司令部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Force Combat Forces Command(SpOC)設於科羅拉多州科羅拉多泉彼得森太空軍基地英语Peterson Space Force Base,負責向一體化作戰司令部提供太空部隊。太空訓練與備戰司令部英语Space Training and Readiness Command(STARCOM)負責人員培訓與作戰準備,其總部設於佛羅里達州帕特里克太空軍基地。太空系統司令部英语Space Systems Command(SSC)則設於洛杉磯空軍基地,主要負責太空系統的採購、研發與部署。

在野戰司令部之下,太空軍以「翼隊」(Delta)為主要作戰單位,由上校指揮,其下再編設中校指揮的中隊。太空軍人員被稱為「守護者」(Guardians),並派遣至美國太空司令部及其他具地理或功能性任務的一體化作戰司令部任職。其職涯領域涵蓋工程、情報、指揮管理、後勤及資訊科技等專業範疇。在實際任務執行方面,太空軍負責美國東、西岸的軍事太空發射行動,分別由佛羅里達州的帕特里克太空軍基地及加州的范登堡太空軍基地執行。該軍種同時發展、保護及操作軍事網絡與太空系統,包括各種通訊、導航、氣象與導彈預警用途的人造衛星,並運用太空監視網絡英语United States Space Surveillance Network追蹤在軌衛星與太空軌道碎片。

海岸警卫队

美國海岸防衛隊(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USCG)是美國武裝部隊之一,負責海上安全、海上搜救及海事執法等多重任務,兼具軍事、執法及公共安全機構的性質。該部隊最早可追溯至1790年成立的「美國水陸關稅隊英语United States Revenue Cutter Service」(United States Revenue-Marine),是美國現存歷史最悠久的武裝力量之一。現代海岸防衛隊由常備部隊及預備役組成,平時在美國本土及海外水域執行廣泛的海事任務。在組織隸屬方面,海岸防衛隊平時隸屬於國土安全部,由國土安全部長副部長英语United States Deputy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負責文職領導。在戰爭時期或經總統指示,海岸防衛隊可轉隸至海軍部,並在作戰指揮體系中作為海軍的一部分運作,海岸警衛隊上一次作為海軍部門運作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海岸防衛隊的軍事領導由海岸防衛隊司令副司令英语Vice Commandant of the Coast Guard負責,兩者均為上將軍階,並由海岸防衛隊總士官長英语Master Chief Petty Officer of the Coast Guard就士官體系事務提供專業建議。美國海軍和海岸警衛隊並設有行動協調機制,例如海軍和海岸警衛隊聯合委員會(NAVGARD)。

美國海岸防衛隊的法定職能由聯邦法律明確規定,主要編纂於《美國法典》第十四編,涵蓋海事執法、海事應變、海事預防、海上運輸系統管理、海事安全行動,以及國防相關行動。海事執法方面,海岸防衛隊負責維護美國的海上邊界與海洋主權,執行聯邦法律,並打擊各類跨國及海上犯罪行為。相關行動包括毒品攔截、非法移民攔截、海洋生物資源保護,以及其他海上執法任務。海事應變任務則集中於海上搜救及災害應對。海岸防衛隊在船舶事故、自然災害及環境污染事件中,負責搜尋與救援遇險人員,並執行海洋環境保護的應變行動,協助保障人命安全與減輕災害後果。在海事預防領域,海岸防衛隊透過制定及執行聯邦規例、進行安全與保安檢查,以及分析港口與水道的風險狀況,以預防海事事故、減少財產損失、降低安全風險,並保護海洋環境。相關工作涵蓋港口、水道及沿岸安全,以及海事安全與環境保護的預防性措施。海上運輸系統管理方面,其目標在於確保水道系統安全、可靠及具環境可持續性。該部隊負責維護航標系統、執行破冰行動,並確保美國內陸與沿岸水道能夠全年有效運作。海事安全行動方面,海岸防衛隊致力於偵測、威懾、防止及制止恐怖活動及其他嚴重犯罪行為,保障美國海域的整體安全。在國防層面,海岸防衛隊可依據國防部的聯合作戰架構,在全球範圍內支援作戰司令部行動,並於一體化海上部隊指揮體系下執行任務。

美國海岸防衛隊的裝備體系涵蓋水面艦艇、小型船隻及航空力量,以支援其海上執法、搜救與國土安全任務。其水面艦艇部隊由約250艘近岸及遠洋巡邏艦警備艦、浮標維修船、拖船及破冰船組成,另配備近2,000艘小型快艇與專用船隻,能在港口、水道及外海執行各種行動。其中,10艘傳奇級巡邏艦為主要指揮與遠洋部署平台,可持續部署60至90日,並設有機庫以支援直升機運作。哨兵級快速反應巡邏艇英语Sentinel-class cutter的數量正持續擴充,現役約59艘,最高航速達28節,適合近岸攔截及快速執法。這些艦艇分布全球,從巴林阿拉斯加以至加勒比海均可見其行動足跡,並可充當流動航空平台,延伸航空部隊的作戰半徑。海岸防衛隊的航空部隊擁有逾200架直升機及定翼飛機,包括MH-65「海豚」與MH-60T「松鴉鷹」直升機,後者可飛行至離岸300英里並執行長時間現場搜救。定翼機方面,HC-130「大力神」英语Lockheed HC-130具備超過5,000英里的航程,適合長時間監察,而HC-144「海洋哨兵」則配備先進感測系統,用於海上巡邏與情報蒐集。

人員體系

人員規模

按現役軍人規模計算,美國武裝部隊是全球第三大軍事力量,僅次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印度武裝部隊。根據美國國防部轄下國防人力數據中心英语Defense Manpower Data Center的統計,截至2025年3月底,美軍現役人員總數約為130.7萬人(不包含文職人員與預備役)。當中,美國陸軍人數最多,約45萬人;其次為美國海軍,約33萬人;美國空軍約31萬人;美國海軍陸戰隊約17萬人;美國海岸防衛隊約4萬人;而美國太空軍則為人數最少的軍種,現役人員不足1萬人。

除現役部隊外,美軍人員體系還包括國民警衛隊及預備役部隊。國民警衛隊分為陸軍國民警衛隊空軍國民警衛隊,兼具州政府及聯邦政府的雙重性質,主要負責本土防務、災害應變及在需要時支援聯邦軍事行動;截至2025年3月底,陸軍國民警衛隊約32.7萬人,空軍國民警衛隊約10.4萬人。預備役部隊則存在於各主要軍種之中,平時以兼職方式服役,在戰爭或重大行動期間可迅速動員補充現役力量;截至2025年3月底,陸軍預備役約17萬人;空軍預備役約6.5萬人;海軍預備役約5.7萬人;海軍陸戰隊預備役約3.3萬人;海岸防衛隊預備役約6324人。

人員招募

為維持穩定而有效的人力結構,美國各軍種每個財政年度均會為現役及預備役部隊分別設定招募目標,並區分軍官與士兵兩大類別。就士兵而言,相關目標同時涵蓋人數規模與人員質素兩個層面。人數目標主要根據國會核准的法定編制上限,以及對現役人員留營情況的預測而制定,並會因應年度內的留營率變化或編制調整而作出修正。

在人員質素方面,美國國防部透過法律及政策,為首次入伍人員(non-prior service,NPS)訂立基本標準。其中兩項核心指標為擁有高中畢業文憑英语High school diploma者的比例。(HSDGs),以及武裝部隊資格測試(AFQT Categories I-IIIA)成績中達到平均水平以上的比例。現行政策要求,大多數首次入伍者須具備高中畢業資格,並在相關測驗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績。對於成績偏低或需要特殊豁免的個案,聯邦法律與國防部政策均設有明確比例限制,以維持整體人力質素。

美國武裝部隊屬於全志願役制度,並無長期實施徵兵。然而,聯邦政府仍保留在緊急情況下恢復徵兵的法律機制。根據1948年《兵役登記法英语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所有18至25歲美國男性公民居民須依法提交兵役登記,以備在獲總統請求並經國會批准後啟動徵兵程序。女性至今未被法律要求登記。未登記的男性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失去某些聯邦或州政府的就業機會和教育福利。未登記的合法或非法移民可能無法取得美國公民身分。

在人力管理上,「留營率」(retention)是影響美軍結構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指軍人於完成合約服役期後自願繼續服役的比例。留營率過低,可能導致經驗不足、領導斷層及作戰效率下降;留營率過高,則可能造成晉升受阻及人事結構失衡。歷史上,美軍曾在伊拉克及阿富汗戰爭期間,因高強度部署而面臨留營意願下降的憂慮,而在裁軍或縮編階段,則需應對人數過剩的管理問題。這些因素均會間接影響招募成效及軍事職業的吸引力。

自美國獨立戰爭直到20世紀中期,美軍長期存在以法律、政策或慣例形式實施的種族隔離制度,非裔美國人通常被編入獨立單位或限制於特定職務。這種制度在南北戰爭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普遍存在。1948年7月26日,杜魯門總統簽署第9981號行政命令,明確要求美軍實行種族平等與機會均等,正式啟動軍中去種族隔離的制度性改革,並在隨後數年逐步落實。

性取向政策方面,美軍於1993年開始實施「不問、不說」(Don't Ask, Don't Tell)政策,禁止公開同性戀身份的軍人服役。2010年12月22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不問、不說廢除法案英语Don't Ask, Don't Tell Repeal Act of 2010》,該政策於2011年正式失效,同性戀與雙性戀軍人得以公開服役而不再被制度性禁止。

軍銜制度

军官、準尉

美國軍隊是一個高度層級化的制度化組織,其權力與指揮關係由法律明確規定。對軍官而言,「等級」(grade)是由聯邦法律所界定的正式等級,直接關聯其職權與法定地位;而「軍銜」(rank)則指不同軍階之間,以及同一軍階內部的先後次序,例如在相同等級中,服役年資較長者在儀式與指揮排序上具有優先地位。日常交流上,「rank」一詞常被口語化地用作「grade」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與制度層面,兩者並不完全等同。「薪資等級」(pay grade)則是一種行政分類,用以確定薪酬與福利,雖然常被用來指代「等級」,例如海軍中校被稱為「O-4」,但其本質仍屬薪酬制度的一部分。

在整體人員結構方面,美軍主要由軍官與士兵構成。軍官約佔現役總兵力的五分之一左右,其餘為士兵,而軍事學院的學員(cadets)與候補軍官英语Midshipman(midshipmen)雖隸屬軍隊體系,但在法律上屬於特殊身分,並不完全等同於已委任軍官或士兵。所有已委任軍官在軍階制度上均高於士兵。

最高層級的將官與旗官,即O-7至O-10薪資等級,負責領導大型作戰部隊、一體化作戰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心機構,亦可能擔任國家層級的軍事顧問職務。此類軍官在整體軍官體系中所佔比例極低,不足百分之一,其人數上限由國會透過法律明確規範,以防止高階軍官體系過度膨脹,確保指揮結構的有效性與文人統制原則。

初級軍官,即薪資等級O-1至O-3的軍官,通常負責指揮排級至連級單位,或擔任基層參謀職務,是軍官體系中人數最多的層級,約佔軍官總數的一半以上。中級軍官,涵蓋O-4至O-6,通常負責營級至旅級單位的指揮,或擔任高級參謀,其編制人數受聯邦法律限制,以維持軍階結構的平衡。

準尉的薪資等級介乎W-1至W-5,主要負責高度技術性或專業性職務,在部分軍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例如陸軍的準尉軍官長期擔任直升機飛行員。雖然準尉軍官在法律上屬於軍官體系,但其角色定位介乎傳統委任軍官與資深士兵之間,約佔整體軍官人數的一成以內。

北约等级
(NATO code)
OF-10 OF-9 OF-8 OF-7 OF-6 OF-5 OF-4 OF-3 OF-2 OF-1 OF(D) Student
officer
工资等级
(US DoD Pay Grade)
Special grade O-10 O-9 O-8 O-7 O-6 O-5 O-4 O-3 O-2 O-1
美国陆军
特级上将 五星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General of
the Armies
General of
the Army
General Lieutenant
General
Major
General
Brigadier
General
Colonel Lieutenant
Colonel
Major Captain First
Lieutenant
Second
Lieutenant
GAS GA GEN LTG MG BG COL LTC MAJ CPT 1LT 2LT
美国海军陆战队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General Lieutenant
general
Major
general
Brigadier
general
Colonel Lieutenant
colonel
Major Captain First
lieutenant
Second
lieutenant
Gen LtGen MajGen BGen Col LtCol Maj Capt 1stLt 2ndLt
美国海军
特级上将 五星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Admiral of
the Navy
Fleet Admiral Admiral Vice
Admiral
Rear
Admiral
Rear Admiral
(lower half)
Captain Commander Lieutenant
Commander
Lieutenant Lieutenant
(junior grade)
Ensign Midshipman /
Officer
candidate
AN FADM ADM VADM RADM RDML CAPT CDR LCDR LT LTJG ENS MIDN / OC
美国空军
未设置
五星上将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General of
the Air Force
General Lieutenant
General
Major
General
Brigadier
General
Colonel Lieutenant
Colonel
Major Captain First
Lieutenant
Second
Lieutenant
Cadet/
Officer Trainees/
officer candidate
GAF Gen Lt Gen Maj Gen Brig Gen Col Lt Col Maj Capt 1st Lt 2d Lt CDT/OT/OC
美国太空军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General Lieutenant
general
Major
general
Brigadier
general
Colonel Lieutenant
colonel
Major Captain First
lieutenant
Second
lieutenant
Cadet /
Officer trainee
Gen Lt Gen Maj Gen Brig Gen Col Lt Col Maj Capt 1st Lt 2d Lt Cdt / OT
美国海岸警卫队
上将 中将 少将 准将 上校 中校 少校 上尉 中尉 少尉
Admiral Vice admiral Rear admiral
(Upper Half)
Rear admiral
(Lower Half)
Captain Commander Lieutenant
commander
Lieutenant Lieutenant
(junior grade)
Ensign
ADM VADM RADM RDML CAPT CDR LCDR LT LTJG ENS

士兵、士官

士兵、士官的層級劃分亦與軍官類似。對士兵而言,「等級」(grade)是正式的法定等級,用以界定其在組織中的地位與可承擔的職責;而「軍銜」(rank)則指在不同等級之間,以及同一等級內部的先後次序。「薪資等級」(pay grade)則是一種行政分類,用以決定薪酬與相關福利,並經常被用來指代士兵軍階,例如陸軍的上士可稱為「E-6」。士兵的招募、晉升及調派,原則上由各軍種部長在聯邦法律授權下負責管理。

士兵構成美軍整體兵力結構中的主體,約佔現役部隊總人數的八成左右。初級士兵通常涵蓋薪資等級E-1至E-4,多數人在首次服役合約期間處於此一階段,一般為四年左右。他們通常在基層單位中執行具體任務,由較高軍階的士官負責指導與監督。這一層級在人數上佔士兵總數的約一半,是部隊日常運作的基礎力量。

中級士官(NCOs),即薪資等級E-5至E-7,被視為美軍士兵體系的核心骨幹。他們除了承擔更高層次的領導責任外,亦是各自專業領域的技術專才,負責帶領小型單位,並將軍官的命令轉化為可執行的行動。在實際運作中,這一層級的士官對部隊紀律、訓練與作戰效能具有關鍵影響。

高級士官,涵蓋薪資等級E-8與E-9,通常擔任指揮官的高級士官顧問或參謀士官,或在大型單位與司令部中負責統籌士兵事務。他們同時也是士兵體系內部的重要溝通橋樑。聯邦法律對這兩個薪資等級的人數比例設有限制,以防止高階士官結構失衡,並確保晉升制度的穩定性;在特定情況下,相關上限可依法獲得調整或豁免。

預備役部隊

在美國軍事體制中,預備役部隊英语Reserve compon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Reserve Component,RC)是指武裝部隊中除現役部隊以外、依法編成的後備兵力體系。依據《美國法典》的規定,預備役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在戰爭、國家緊急狀態或其他國家安全需要時,為現役部隊提供受過訓練的單位與合資格人員,以補充正規部隊在兵力與專業上的不足。現行法律下,美軍共有七個法定的預備役組成部分,包括陸軍預備役海軍預備役空軍預備役海軍陸戰隊預備役英语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Reserve海岸防衛隊預備役英语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Reserve陸軍國民警衛隊空軍國民警衛隊。隸屬空軍部的太空軍目前仍未設立獨立的預備役部隊。

美國的預備役可分為聯邦預備役(Federal Reserves)與國民警衛隊(National Guard)兩大類。陸軍預備役、海軍預備役、空軍預備役、海軍陸戰隊預備役及海岸防衛隊預備役均屬於完全的聯邦武裝力量,平時與戰時皆由聯邦政府直接指揮,不受各州或地方政府控制。相較之下,國民警衛隊則是一套兼具聯邦與州屬性質的軍事體系,由各州、三個美國海外屬地以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分別設立,合共五十四個。除哥倫比亞特區國民警衛隊無論平時或非常時期均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外,其餘五十三個國民警衛隊的日常指揮權由州或屬地的行政首長行使,並以州或屬地名稱識別,例如加利福尼亞國民警衛隊波多黎各國民警衛隊英语Puerto Rico National Guard,他們能在州長指揮下回應天災、重大事故及社會動亂等本土緊急情況;但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聯邦化」後,其指揮權即轉移至美國總統,並納入聯邦武裝部隊的指揮體系之中。

在身分層面,所有預備役人員不論隸屬聯邦預備役或國民警衛隊,均會被編入三大法定類別之一,即「儲備預備役」、「待命預備役」或「退役預備役」。其中,儲備預備役(Ready Reserve)是預備役體系中最主要的人力來源,在動員順序上亦居於優先位置,現行人數約為100萬左右,主要由三類人員構成,包括定期接受訓練、並須隨時待命的「受選預備役」(Selected Reserve),已完成軍事訓練但平時不需定期操練的「個人儲備預備役」(Individual Ready Reserve,IRR),以及非現役國民警衛隊(Inactive National Guard,ING)。當預備役被動員時,實際上最常被召集的是受選預備役成員。

待命預備役(Standby Reserve)主要包括因暫時性致病、家庭困難,或在民間擔任重要職務而獲延後動員的人員。他們一般毋須參與軍事訓練,只有在極為有限的法律情況下才可能被徵召服現役。至於退役預備役(Retired Reserve),則涵蓋已符合預備役退休資格但尚未或已開始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這些人原則上已退出日常軍事體系,僅在特殊法定情況下才可能再次被動員。

战略核力量

由美国战略司令部管辖,主要兵力分散在海、空军内。 其主要装备有:

  • 432枚潜射弹道导弹,配置于14艘“俄亥俄”级战略核子导弹核潜艇中,每艘携24枚“三叉戟”D-5导弹;
  • 陆基洲际导弹,共550枚,其中“民兵”Ⅲ型500枚;
  • 战略轰炸机208架。

部署

美國領土

地區別 總數 陸軍 海軍 海軍陸戰隊 空軍 備註
 美国 本土 1,123,219 438,112 264,618 159,321 261,168
夏威夷 49,242 22,549 14,984 6,579 5,130
阿拉斯加 21,280 13,643 44 16 7,577
 關島 5,646 68 3,404 183 1,991
 波多黎各 162 92 20 21 29

國外

军事基地

截止至1998年2月,美军在国内外拥有军事设施969个,其中陆军184个、海军164个、海军陆战队27个、空军96个,其余为国防部及后备役部队的设施。海外军事设施203个,遍布世界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陆军102个、海军32个、海军陆战队9个、空军50个,其余为国防部和跨軍種联合设施。

丑闻

性犯罪

自2005年到2013年,美军被解职的具有中校及以上军衔的指挥官中,超过40%是因为行为不检点。而被解职的所有美军军事指挥官中至少有30%是因为性犯罪的原因,包括性骚扰通奸和不正当关系等。2005年以来有18名将军被解职,其中10人是因为性犯罪。数据显示,自2005年到2013年,共有255名指挥官被解职,其中78人是因为性犯罪。

美国广播公司在2013年公布的报告中称约有20%至40%的女兵曾在军中遭到强奸性侵害,相当于一般平民受害者的两倍,而且美军中女性军人计划外怀孕的比率非常高,已呈上升的趋势,明显高于普通大众。

但由于美军的境外军事基地许多拥有法外特权这滋生了境外美军对他国当地居民性暴力,以日本最为典型,早在日本盟军佔領时期,关于美军性犯罪案件在日本警视厅现存记录中存有五万起,而之后每年屡有发生。

毒品腐败

墨西哥是美国毒品走私的重点国家,而在美国和墨西哥边界地区墨西哥境内财势雄厚的毒品走私组织利用各种手段逐渐腐蚀边境正规军队和国民警卫队,其中最大的走私案件是在2005年美军走私560公斤毒品。为了打击美墨边境的军队走私毒品案件,200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成立了一个反贪污特警队“绿色行动”(OperationLivelyGreen)专项打击军队走私。

但由于美军在全球都驻有基地和部队并且军队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问题国际毒品走私事件也频有发生,以在韩国为例,在2012年上半年韩国海关就查获了可供5万人吸食的2878克美军毒品,一些媒体批评美军走私毒品正在腐蚀韩国社会。

虐待俘虏

恐怖主义指控

2019年4月8日,美國及以色列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列為恐怖組織。作为回应,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宣布将美军列为“恐怖组织”

另见

  • 駐外美軍
  • 驻韩美军
  • 驻日美军
  • 駐台美軍(所有人員及組織已於1979年中華民國-美國斷交後,悉數撤離)
  • 駐越美軍(1973年後開始撤離)
  • 阿富汗战争
  • 国家飞弹防御系统
  • 亚裔美国人军事史
  • 全面战争

注释

  1. 或译(美利坚)合众国武装力量美國三軍部隊等。
  1. 隨著大陸軍成立。
  2. 僅在戰時狀態下,平時為美國國土安全部所管理
  3. 最高年齡(士兵):
    35歲(陸軍)
    34歲(海軍)
    39歲(空軍)
    28歲(海軍陸戰隊)
    31歲(海岸警衛隊)
    39歲(太空軍)
  4. 此处不包含为武装部队提供临时安保与支援的私人公司,如黑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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