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帥權

統帥權(德語:Oberbefehl;英語:supreme command)又譯為最高指揮權軍權,指統帥武装部隊者具有的最高、全權指揮權限。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前半德國公法學上解釋成國家元首指揮軍隊的權力,涉及軍政、軍令(military administration and command)體系之分野。

概要

各國

美国

美国已经軍隊國家化美國憲法規定,美国总统为美軍最高统帅。根據戈德华特-尼科尔斯法案,美國總統通過美國國防部長直接指揮各聯合作戰司令部。

英國

英国君主為軍隊之統帥,確立後來大多立憲國家元首為軍隊統帥的典範;惟實際指揮權依慣例在內閣手上。

德國

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時代,皇帝為軍隊統帥,內閣下設總參謀部,授予總參謀長面奏皇帝、彙報的權力,自此皇帝即掌握軍隊指揮、人員、編制等軍令上的實質權力,內閣則負責軍隊裝備、預算等軍政事務,該軍令、軍政二元體制影響日後的日本中華民國

威瑪共和時代的聯邦大總統,仍沿襲帝國時代國家元首掌握統帥權。二戰後,德國揚棄傳統的統帥權理論,改為實質的命令和指揮權,軍令、軍政一元化,平時國防部長綜理負責,戰時交由聯邦總理指揮;聯邦總統並無名義上的統帥或指揮權,僅聯邦領域遭受武力攻擊時,得經聯邦議會同意就國際法宣告進入防衛狀態。

日本

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建立現代軍隊時,深受德意志帝國的影響,天皇為軍隊統帥,下設陸軍參謀本部、海軍軍令部,並准予兩方可直接將軍務上奏天皇的「帷幄上奏日语帷幄上奏」權力,不但獨立於內閣之外,且造成軍令、軍政二元體制下,軍令又二元化以大本營而非參謀部門統籌指揮的獨特情形。曾發生內閣簽訂倫敦海軍條約引起干犯統帥權的重大爭議。

日本二戰投降後,盟軍統治時期日本政府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導之下,透過戰後憲法放棄宣戰與建軍權利,因為無軍隊,只有自衛隊,天皇因此失去了軍事統帥權,內閣依行政權能指揮自衛隊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則為自衛隊最高指揮官。

韓國

韓國實行三軍聯合體制,韓國總統是韓國軍隊最高統帥,韓國國防部是韓國總統統率下的最高軍事行政機構。韓國國軍和駐韓美軍的战时指挥权朝鲜语전시 작전통제권等軍事主權歸屬於韓美聯合軍司令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肇建之初,北洋政府大總統為陸海軍大元帥,設參謀本部負責軍令事宜,即使政府更迭,仍以大元帥地位持有統帥權。1926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負責軍政,軍令則是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直隸於國府,並由中国國民黨总裁蔣中正出任軍委會主席兼國民革命軍總司令。1928年,蔣中正當選國民政府主席,成為實質掌握統帥權之人,直至1931年寧粵分裂下野。1932年,日本發動一二八事變,蔣中正復出任軍委會委員長兼參謀本部參謀總長。1935年,國民政府授階蔣中正任特級上將,以《特級上將授任條例》明定為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與他國大元帥之不同,在於他國為榮譽職或全權委任,而特級上將由當時國府集體領導下制定法律授予實質掌握統帥權,則著眼於未來與日本愈演愈烈之衝突。1943年,蔣中正接任國府主席,並修改《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主席為海、陸、空軍大元帥。

抗戰勝利後政府行憲總統依《中華民國憲法》統帥全國陸海空軍,僅僅於1978年制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一人,在統帥、行政系統分別為總統、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總統行使統帥權,直接經由參謀總長指揮軍隊,依循軍政、軍令二元體制。

然而國防體制與權責法制化仍嫌不足,所以在2000年制定《國防法》與修改《國防部組織法》,參考法國第五共和模式,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另外,廢止不合時宜的《特級上將授任條例》;並於2001年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全文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參謀本部依國防部命令指揮軍隊,參謀總長不再是總統之幕僚長,達成軍政、軍令一元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最高统帅,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通常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五四宪法》的规定,作为中国国家元首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不过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控制,奉行“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才是实际上的最高军事统帅机关,其负责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才是最高统帅。1959年刘少奇继任中国国家主席,同时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职务,成为宪法上的军事统帅,不过当时毛泽东还继续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其最高的政治地位不变,也是实际上的最高统帅,毛泽东本人也终身担任这两个职务直到逝世。

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担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这个职务长期缺位,直到1975年被修宪废除。按照《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在毛泽东逝世以前,中共中央主席一直是实际的最高统帅。

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八二宪法》恢复中国国家主席的设置,不过没有授予其统帅权,取而代之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个机构与中共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个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权力交接时期以外都是一样的,国家军委主席被赋予宪法上军事统帅的地位。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体制如何变更,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控制都没有变,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直是实际的最高统帅。

2022年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为全军统帅,統帥全國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但从来不是三军统帅。在20世纪80年代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并未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当中任何一个职务,但通过掌握军权成为国家最高领导人。中国这样的情况,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相似。

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两职同时交班给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胡锦涛虽然仍是国家主席,但卸任总书记和军权被外界认为是“裸退”。而习近平此时虽是国家副主席,但凭借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获得全军拥护,拥有军队最高指挥权,并同时兼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

2016年4月20日起,習近平出任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總指揮,負責指揮全軍的聯合作戰,此一職務類似於開國元帥朱德曾擔任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

列表

國家 最高統帥 軍事領導機構 備註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 阿富汗最高领袖 阿富汗领导委员会国防部 國家政治體制為神權政體政教合一酋長國
 阿尔巴尼亚 阿爾巴尼亞總統 阿爾巴尼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單一制議會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阿根廷 阿根廷總統 阿根廷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澳大利亞 澳洲總督 澳大利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聯邦制國家。
總督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奥地利 奧地利總統 奥地利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孟加拉国 孟加拉國總統 孟加拉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巴西 巴西總統 巴西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汶萊 文萊苏丹 汶萊國防部 國家政治體制為君主專制
君主直接掌握軍隊。
 加拿大 加拿大總督 加拿大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國家。
總督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克罗地亚 克罗地亞總統 克罗地亚国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捷克 捷克總統 捷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丹麦 丹麥君主 丹麦国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國家。
君主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總統 多米尼加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埃及 埃及總統 埃及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芬兰 芬蘭總統 芬蘭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共和制半總統制國家。
 法國 法國總統 法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共和制半總統制國家。
 加纳 加納總統 加納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共和制總統制國家。
 圭亚那 圭亞那總統 圭亞那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共和制總統制國家。
 印度 印度總統 印度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共和制議會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總統 印度尼西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伊朗 伊朗最高领袖 伊朗國防部 國家政治體制為總統制神權政治
總統權力受最高領袖制約,武裝部隊直接對最高領袖負責。
 義大利 義大利總統 義大利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肯尼亚 肯尼亞總統 肯尼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马来西亚 馬來西亞最高元首 馬來西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選舉君主制議會君主制國家。
國家元首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模里西斯 毛里求斯總統 毛里求斯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奈及利亞 尼日利亞總統 尼日利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挪威 挪威君主 挪威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君主立憲制國家。
君主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總統 巴基斯坦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菲律賓 菲律賓總統 菲律賓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波蘭 波蘭總統 波蘭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葡萄牙 葡萄牙總統 葡萄牙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中華民國
(臺灣)
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俄羅斯 俄羅斯總統 俄羅斯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沙烏地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國王 沙特阿拉伯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專制政教合一國家。
 塞爾維亞 塞爾維亞總統 塞爾維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斯洛維尼亞 斯洛文尼亞總統 斯洛文尼亞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韩国 大韓民國總統 大韓民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西班牙 西班牙君主 西班牙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君主立憲制國家。
君主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總統 斯里蘭卡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半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苏里南 蘇里南總統 蘇里南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斯威士兰 斯威士蘭國王 斯威士蘭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國家。
君主直接掌握軍隊。
 泰國 泰國國王 泰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议会制國家。
君主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 土耳其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英国 英國君主 英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國家。
君主根據首相的意見行使權力。
 愛爾蘭 愛爾蘭總統 愛爾蘭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議會民主制共和制國家。
總統根據總理的意見行使權力。
 美国 美國總統 美國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委內瑞拉 委內瑞拉總統 委內瑞拉國防部 政治體制為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日本 內閣總理大臣 日本防卫省 天皇不是憲法的最高統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是宪法的最高统帅,拥有自卫队最高指挥监督权。
 中國 中央军委主席兼军委联指总指挥 中国共产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最高领导人同時擔任中央军委主席和军委联指总指挥,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國國家主席不是憲法规定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实行军委主席负责制
 朝鲜 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官 朝鮮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朝鲜最高领导人兼任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官朝鲜劳动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领导朝鲜人民军。
 越南 中央軍委書記 越南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越南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越南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老挝 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主席 老撾人民革命黨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 老挝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根據「黨指揮槍」原則,老挝人民革命黨中央國防與治安委員會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古巴 武装力量總司令 革命武裝力量部 古巴國家主席為憲法上的最高統帥,但根據「黨指揮槍」原則,古巴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武裝力量總司令)才是統帥全軍的最高軍事指揮機關。
 德国 德國總理 德國聯邦國防部 德國聯邦國防軍平時由國防部長擔任總司令領導。宣佈緊急狀態後由德國總理領導。
 以色列 以色列總理 以色列国防部
 馬爾他 馬耳他總理 马耳他国防部
 緬甸 緬甸總理、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 緬甸國防部 事實上由緬甸國防軍總司令獨立領導,但尊奉緬甸總統為名義上的最高統帥。
 荷蘭 荷兰首相 荷兰国防部
 瑞典 瑞典首相 瑞典国防部
 瑞士 瑞士聯邦委員會 瑞士联邦国防部

参见

註釋

  1. 德语Oberbefehl」一詞見於《德意志帝國憲法》、《威瑪憲法》,其英譯同中華民國《國防法》官譯為「supreme command」。
  2. 毛泽东去世后,《八二宪法》取消了中共中央主席最高统帅地位,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成为最高统帅。
  3. 2012年11月23日,习近平出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后首次以军委主席的名义晋升解放军上将,当时的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仍然是胡锦涛
  4. 2012年11月23日,习近平出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后首次以军委主席的名义晋升解放军上将,当时的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仍然是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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