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之一,為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十至十四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事務官最高職等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起源
「簡任」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記載東漢光武帝時尚書令申屠剛生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簡」為「揀」之通假字,即「揀選」之意。「簡任」就是「擇優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幣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
1933年3月13日,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簡任職公務員之任用,由國民政府交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任命之。薦任職、委任職公務員之任用,由該主管長官送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後,分別呈薦委任之。」
简任一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正式稱法
- 服務機關+官等(簡任)+第n職等+職稱。
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外交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官職對照
政務官
- 比照簡任第14職等:總統府(簡任)副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政務次長、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例: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務副主計長、國立故宮博物院政務副院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直轄市副市長等
- 比照簡任第13職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獨立機關(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縣(市)副縣(市)長、直轄市政府局(處)長、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 比照簡任第12職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等。
事務官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 列簡任14職等
- 列簡任13職等
- 列簡任12職等
- 中央:部會主任秘書、司/處長、副署(局)長、國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大學總務長等行政單位主管、國立大學各學院院長或學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長、總領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總工程司、技監、參事
- 地方:縣(市)議會秘書長、技監、顧問、參事
- 列簡任11職等
- 中央:部會副司(處)長、署(局)主任秘書、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書記官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書記官長、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長、署(局)組長、副總領事、副總工程司、(中央四級機關)分署/分局長(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簡任)技正、(簡任)秘書、專門委員等
-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局(處)長、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例:臺北市商業處)首長、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參議等
- 列簡任10職等
參見
- 選任
- 特任
- 薦任
- 委任
外部連結
- 政府入口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體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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