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官

事务官为文官公务员系统成员。相对于政治系统中的政务官,事务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任期不由选举和党派转换所影响。

另一種定義的事務官不是以產生方式、而是以權責區分,指在政府中負責實際執行事務的官員;相對而言,政務官是指領導並作出決策的官員。

較具典型的例子是,英國的文官在兩种意義上都是“事務官”,而選舉產生的議會、内閣官員,以及此類官員任命的幕僚等,則不是事務官,而是政務官。皇家任命的内務官員職位和世襲的官職也不是事務官職。

而各國的事務官在國家或地方層級都有不同的分配。。但 2016 年起,中国大陸开始尝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职级与待遇挂钩,并在 2018 年公务员法修改中得以确认。

臺灣事務官

以中華民國(台灣)為例 事務官通常指永業性公務員或稱常任文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均屬之,人事制度採簡薦委制,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職等最高為第十四職等,最基層為第一職等。 其中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職等為薦任官、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為簡任官。

職務與官職等舉例:

內政部 常務次長 簡任第十四職等
內政部移民署 署長 簡任第十三職等
內政部 主任秘書/司長/技監/參事 簡任第十二職等
內政部 副司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內政部 專門委員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內政部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內政部 秘書/技正/視察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內政部 專員 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內政部 科員/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內政部 辦事員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內政部 書記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學歷或資格 得應考試 及格者取得任用資格
博士學位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 薦任第九職等
碩士以上學位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薦任第七職等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薦任第六職等
高中、高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委任第三職等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委任第一職等

不具備事務官

一些國家不區分事務官和政務官,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隊伍囊括所有公職人員,不論如何產生或是否擔當政治或重要決策職務。

參見

  • 文官
  • 技術官僚
  • 职业官僚 (日本公务员)
  •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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