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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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省(虛級化) 直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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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鄉
鄉 鎮 縣
轄
市
區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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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直轄市(粉紅色)及市(紫色)分布圖
基隆市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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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新竹市
臺中市
嘉義市
臺南市
高雄市
維基文庫中与此條目相關的原始文獻:
市組織法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舊稱「院轄市」,由行政院管轄,與省同級。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
  • 市:舊稱「省轄市」,屬於省之轄下,省虛級化後由行政院在實務上直轄,與縣同級。目前設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3個。
  • 縣轄市:由縣管轄,與鄉、鎮同級。目前全國設有14個。

設置標準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但縣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兩百萬人為門檻,然而臺南市例外。)
  •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的省轄市與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行政区划分類

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按民政部统计的行政区划类别分為以下类型:

  •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級別相當於清代的府;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轄市”(Provincial city)。地区级市是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其他

  • 较大的市,1954年《宪法》条文上首次写入,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按照现行区划的分类,较大的市层次上介于省(自治区)与县之间,属于地级市。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副省部级的地级市。该制度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副省级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仍属地级市)。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政协主席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市辖区所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
  • 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单列市的计划指标在所在省的指标内单独列出。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所在省级行政区的领导。

香港、澳門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英语: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日语:郡区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1. 原則上,人口在5萬以上者。
  2. 市區的戶口數目佔全區域的六成以上。
  3. 從事工商業的人口必須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縣內相關條例者。

分類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擁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權限。類似中國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ちゅうかくし),擁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權限。
  • 特例市(振假名:とくれいし),擁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權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廢除,現有之特例市則暫時以「施行時特例市」維持舊制。
  • 市(振假名:し),擁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韓民國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特別市(특별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首都首爾特別市。
  • 廣域市(광역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區,人口達100萬可設置。共設有6個。
  • 特別自治市(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現的第一級行政區。僅設有1個,即世宗市。
  • 特定市(朝鲜语:특정시)(특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人口達50萬可設置。共設有15個。
  • 行政市(朝鲜语:행정시)(행정시) - 屬於第二級行政區,是特別針對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置。共設有2個,即濟州市與西歸浦市。
  • 市(시) - 屬於第二级行政區,置於道之下,人口達15萬可設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직할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僅設有1個,即平壤直轄市。
  • 特別市(특별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設有2個,即羅先特別市與南浦特別市。
  • 特級市(특급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置於道之下。僅設有1個,即开城特级市。
  • 市(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置於道之下。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城庯直屬中央),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共設有5個。
  • 省轄市(越南語: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城庯直屬省),屬於第二级行政区。共設有68個。
  • 市社(越南語:Thị trấn/市社),與省轄市同屬第二級行政區,中國大陸通常譯作“縣轄市”,共設有50個。

注释

  1. 故目前的市之人口未滿五十萬者、以及人口未達十萬人之縣治成為縣轄市者,並不符合目前的法規標準,因該兩者的設置狀況乃根據舊有法規(《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省縣自治法》)而來。
  2.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一个地方立法权上的法律概念,现已废止。详见较大的市。
  3.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自然资规〔2023〕2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台湾省在地图上应当按省级行政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台湾省的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按照地级行政中心表示。”

参见

查看维基词典中的词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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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行政区划

  1.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3-02-06 [2024-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22)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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