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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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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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維護《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參政權),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並得由區民直接選舉「區民代表」組成「區民代表會」。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分布

目前中華民國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面積最大、最小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兩區面積分別為1,037.8192平方公里、194.0000平方公里,人口最多、最少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桃園市復興區、高雄市茂林區,2024年底兩區人口分別為13,261人、1,869人,人口密度最高與最低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桃園市復興區、高雄市桃源區,2024年底兩區人口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38人、每平方公里5人。下轄最多山地原住民區的直轄市是高雄市,總計轄有3個山地原住民區,臺北市臺南市無下轄任何山地原住民區,其餘3個直轄市皆分別轄有1個山地原住民區。目前各山地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

直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族語名稱 主要族群 通行語
新北市 烏來區 Ulay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桃園市 復興區 Pyasan/Takoham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臺中市 和平區 Wahe'i go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高雄市 那瑪夏區 Namasia 布農族、卡那卡那富族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桃源區 Ngani 布農族、拉阿魯哇族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茂林區 Teldreka 魯凱族 魯凱語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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