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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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 縣 | 市 |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 村 | 里 | |||||
| 鄰 | ||||||
| 相關行政區劃 |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維護《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參政權),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並得由區民直接選舉「區民代表」組成「區民代表會」。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分布
目前中華民國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面積最大、最小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兩區面積分別為1,037.8192平方公里、194.0000平方公里,人口最多、最少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桃園市復興區、高雄市茂林區,2024年底兩區人口分別為13,261人、1,869人,人口密度最高與最低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別是桃園市復興區、高雄市桃源區,2024年底兩區人口密度分別為每平方公里38人、每平方公里5人。下轄最多山地原住民區的直轄市是高雄市,總計轄有3個山地原住民區,臺北市、臺南市無下轄任何山地原住民區,其餘3個直轄市皆分別轄有1個山地原住民區。目前各山地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
外部連結
參見
- 山地鄉
- 原住民族地區
- 區 (中華民國)
- 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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