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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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是政府行政部門中,上級發出指示下屬行為的命令,名稱或有不同。在中國傳統中通常稱為“令”、“政令”等。在軍隊裡,上級發出指示下屬的作戰、打仗和戰鬥等命令行為稱為軍令,即軍事命令。軍人若違抗軍事命令,則可能因其抗命行為而成立刑事犯罪,並得接受司法審判。很多現代國家都設有專門的軍事法庭或法院,如臺灣的「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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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依高低順序分為憲法、法律和命令三個層級,採法律優位原則,設計為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由立法院依憲法規定制訂法律,並由法律授權政府頒布命令,以達到依法行政、維護民權等目的。依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所有法令皆不可違背其上位階的規定,違者無效;如有法規適用範圍或法律權限上的爭議,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統一解釋。立法院亦應參考憲法法庭頒布之《憲法判決》(舊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針對法條內容予以適當修正,以符合判決之意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由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

 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在2005年香港有關“秘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原《電訊條例》第33条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指示執法部門进行截取通訊时需如何获得授权。根据保安局的资讯文件,行政命令并非成文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不能订立罪行、修订其他法例或向公众施加责任。最终,在梁国雄和古思堯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有关命令属合法制订,但并不符合基本法第30条“依照法律程序”的要求。

2008年12月12日,香港上訴庭認可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違反基本法」事宜,但上訴法官馬道立(後來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電訊條例》有關無證廣播的定罪的條文本身合法,核發廣播執照的制度是否違反基本法並非該案重點,下令下級法院重審電台主持的無證廣播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則不予處理。

参见

  • 法律主题
  • 政治主题
  • 法令
  • 行政命令 (美國)
  • 行政主導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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