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日語:律令制、りつりょうせい),是7世紀~10世紀間的一種政治制度,是日本人對「唐制-中華律令制」的一場大型社會實驗。
| 日語寫法 | |
|---|---|
| 日語原文 | 律令制 |
| 假名 | りつりょうせい |
| 平文式罗马字 | Ritsuryōsei |
倭國(即古代日本)在白村江之战中輸給唐朝·新羅聯軍之後,就改自己的國名為“日本”,並全面模倣唐朝的政治、農業、法律、文化和美學,史稱“大化改新”,律令制即是改革中一項成果。
緣起與時間線
日本律令制的設立,深受中國魏晉南北朝的「“王土王民思想”」影響,即:只有天皇才有實权,貴族和官僚沒有獨立實權,國民在一個天皇之下人人平等;如果想國民擁有這份平等,就必須“服兵役、從事建設勞役和農業勞役”來作為交換。用日式文言文來講就是「一君万民、互为表裏」。
倭國在白村江之戰中輸給中國唐朝後,就開始直接照搬唐朝的一切,以期利用唐制來達成「一君万民、互为表裏」的理想,並改國號為「日本」以表改革之決心。
日本古代把“實行律令制的那一塊行政區”叫作“律令国”。在當時日本人的觀念中,日本列島就是一個完整的“天下”,而日本列島上的一塊塊地區則是一個個“半獨立小國”。虽然天下這個概念是日本模倣自中國的,但在漢字文化圈(中、日、韓、越)中,只有日本的天下是單指“自己本國”,而其它三個國家的天下都是指“整個目所能及的世界”。
與此同時,雖然日本的各種價值觀是最遠離中國的,但日本又是唯一一个实地查证過唐朝,並把唐朝的一切詳細記錄、整理成冊、並結合本國國情作適當刪減的東亞國家。與唐朝關係更加親密的新羅(古代韓國)和安南(古代越南)反而沒那麼認真,也從未如此徹底的研究過中國。
- 7世紀,即飛鳥時代後期,日本朝廷派遣大量遣唐使去收集中國的資料,並頒佈《近江令》以改革日本;
- 8世纪,即整個奈良時代都是律令制運作最良好的时期;
- 9世紀,開始慢慢的變質和瓦解;
- 10世紀,即平安时代中期,律令制已經名存實亡,不過作為表面上的“最高法律”還一直存在,但不再俱有強制力,日本人也不再遵守;
- 19世紀,經過900年到了明治維新時期,日本政府才正式廢除律令制,但日本政府並不自創新體制,而是又模倣他國,這次是改成和英國一樣的“君主立憲制”,一直持續到今天。
特徵與衰落
日本為實現「一君萬民、互為表裏」花費了大量精力,但僅在8世紀,即西元700年~800年的這一段時間內成功。日本律令制的一開始的模式為:國民經過人口登記 → 從天皇那裡拿到土地 → 開始耕種,並給中央提供稅金、兵役。由於當時日本的“多山多地震的地理環境、人口分佈分散、交通不發達程度”等因素,日本中央政府(即大和朝廷)的“軍力”和“監視能力”極為有限,根本無法管理在遠離奈良、京都和大阪的地區,無法像中國朝廷一樣監控社會的方方面面。
漸漸的,日本朝廷委派到律令國的“官僚”在沒有人監視的情況下,開始貪污腐敗。官僚把自己的親戚或好友按插在重要官位,不讓外人涉入,把“律令國”一步步轉化為“自己家族代代相傳的地方”,類似歐洲貴族的世襲封地。
同時,因為沒有人去監督和舉報律令國官僚,所以他們肆意壓搾自己底下的農民。農民為了逃避嚴苛的兵役或賦稅,就躲入當地的佛教寺院、神道教神社、或者隔壁的律令國以求庇護,留下大片沒有農民耕種的農田。較為中立的佛寺、神社則利用當地的軍隊或黑道霸佔這些空地,並聘請流亡農民為自己種地,並直接給農民發錢,而不是讓農民交稅(即佃農)。
有些農民為了賺到更多的錢,選擇不種地,而是接受律令國官僚、佛寺、神社的僱傭,變成傭兵和僧兵,參與上層之間的土地爭奪戰。這整個過程史稱“土地兼併”。由此,日本律令制瓦解。隨著朝廷的軍力直線下滑,地方世襲勢力的軍力上升,日本各地慢慢分裂為攝關政治、日本莊園制、總領制、管領制、守護大名制和戰國大名制“混亂並行”的狀態。
历史
日本律令制大约实施于公元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到10世纪。这之中,8世纪是其黄金时期。
大化改新
据《日本書紀》记载,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廄戶王推動下开始实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阶、十七條憲法在内的国制改革。乙巳之變後从646年开始,孝德天皇和中大兄皇子等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项施政方针。这些方针都受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强烈影响,内容如下:
- 效法隋唐之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廢除豪族对土地與部民的私有權,並將其收為國有。政府计口授田,凡六歲以上之國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田地(稱「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政府。
- 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受田農民须向國家上繳穀物(此為「租」),服勞役或纳布代役(此為「庸」),並上貢地方土產(此為「调」)。
- 中央設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一台(彈正台);一般地方設国、郡、里。
- 兵制:首都置五衛府,地方設軍團,國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纪中后期以前,人们都认为大化改新将日本带入律令制社会,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写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国阿波評松里□」的木簡,引起了郡評論争,改新诏书的存在出現爭議。
天智朝
日本正式进入律令制社会是公元7世纪60年代之后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战败,随即與唐和新罗的关系恶化,日本朝廷深感国际局势对日本不利。于是为了增强国防实力,使危机感笼罩下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时的天智天皇改组豪族,迅速整顿了官僚体制,进行了举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加强了大王的权力,对地方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形成了令制国的行政区划。670年左右,在这个背景下,日本历史上最早的户籍—庚午年籍完成,户籍是律令制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这个时期编写并施行的近江令,被认为是天智天皇時期法令的统称。
天武、持統朝
671年天智天皇驾崩,其子即位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发动壬申之亂夺权,大海人皇子即位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继续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颁布《飛鳥淨御原令》將國名從倭國改成日本,君主稱號從大王改成天皇。701年文武天皇颁布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寶律令》正式將國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后进入中央集权的律令时代。
奈良時代
《大寶律令》頒布後雖然建構新的制度,但是並沒有大規模撤換統治階層,律令制雖然達成中央集權,提升中央和天皇權力,但由豪族演變成的貴族仍然擔任中央、地方統治者,律令制沒有消滅原有統治階層,反而給予原有統治階層統治的法律依據,以律令規範統治階層的權力,以及與天皇的關係。另外律令制雖然發揮中央政府控制地發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沒有符合當時日本的經濟、社會狀況,隨著生産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加上逃避勞役、兵役,出現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
為了應對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開始設置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這些政策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于土地私有制被允许,豪族和神社、寺庙开始进行大量开垦,导致了庄园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溃。政治方面也設置令外官補充劑有官職不足。758年日本頒布《養老律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桓武天皇改革
8世纪末期,律令制的实效性减弱,制度难以维持,这套机制的运行,成为律令政府的沉重负担,地方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导致户籍维持困难。因此当时在位的桓武天皇废止部分制度,实施大规模的行政改革,用简单有实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勵行班田、废除軍團制度、都城由平城京迁至长冈京和平安京、設置勘解由使、停止铸造皇朝十二錢。这次改革,虽然是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让律令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构建起与以前性质不同的统治体制,因此有学者认为,桓武天皇时期律令制实际已经终结。
律令制的衰退
9世紀初期到中葉,为了整頓律令制開始编撰格式,颁布格式虽然是为了維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经无法应对日本社会的需要。9世纪后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時平,894年藤原時平試圖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絕,並於建议廢除了遣唐使。此后日本进入国風文化時代发展出獨有的文化,由於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與唐朝缺乏接觸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纪时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頒布莊園整理令,為延續律令制最為顯著之舉,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後一次實施班田。此后由于户籍调查无法进行,日本转为實施土地税的路線,將土地經營與納税之權責賦予地方豪族與國司,使之成為負名(應繳納租稅者),稱為負名體制。另外私有財產出现后,貴族、寺社等權門掌握大量土地,權門透過權勢獲取「不輸不入」之權利,負名則將土地寄於權門名下,躲避國司控制,如此一來權門控制的莊園,不再受國司控制,不向政府納稅,並且逐漸擴大,並形成層層堆疊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稱為寄進式莊園,中央失去对大量土地的控制权。10世纪也是攝關政治的確立期,攝關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权力。
自從桓武天皇將各令制國軍團廢除,改為志願制的健兒取代之後,地方治安因此惡化,地方自衛性質的武装勢力——武士因此出現。10世纪中葉武士协助平定承平天慶之亂,社会内部的紛爭經常由武力進行解決,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權平氏政權的登場,日本进入武家社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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