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系
民商分離制
民商分離是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商事上的規定皆在商法典中加以規定。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都是民商分離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制
民商合一制是不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許多的商事上的規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換言之,民商合一制是在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外,連商人間之商業活動的相關規定亦制定於民法典之中。
各國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内,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以单行民事法律方式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日本
日本的《商法》首次制定於1899年(明治32年),立法初期包含了第1編總則、第2編會社(公司)、第3編商行為、第4編手形(票據)、第5編海商等篇章。在後來的修法過程中,將部份重要商業事項如公司、保險、票據改採特別立法。
現行的日本的商法,狹義範圍包含了《商法》中的第1編總則、第2編商行為、第3編海商等篇章,而廣義的商法還包含了會社法(公司法)、保險法、保險業法、手形法(票據法)、小切手法(支票法)等特別法。
大韓民國
韓國的《商法》首次制定於1962年。經過數次修法過程後,現在的《商法》包含了第1編總則(총칙)、第2編商行為(상행위)、第3編會社(회사、公司)、第4編保險(보험)、第5編海商(해상)、第6編航空運送(항공운송)等篇章。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的《民法》於1929年(民國18年)立法時,仿瑞士法採民商合一制,即在民法典之外沒有另訂商法典,許多的商事活動上的規定皆在民法中加以規定。另外也透過其它的特別法來加以補充,而這些和商業有關的特別法一般統稱為「商事法」。現在臺灣所稱「商事法」中的重要內容包含了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海商法等五部法律,廣義的商事法包含所有與商業運作有關的法律、命令、判例以及解釋等。
現行在臺灣舉辦的各種國家考試中的「商事法」考科範圍也依考試種類而略有不同。例如: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執行官考試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三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三法,而海商法則另列於選考科目;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中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四法。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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