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行政公署,或称专区行政专员公署、专区行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至1970年代设立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县、自治县和市。专区是其对应的行政区,专区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行政专员”。
历史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各省设立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行政督察专员”,简称“行署专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将“行政督察区”改设“专区行政公署”,简称“专署”,成为“专区”的行政机构。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有研究者指出,由于法律不完善、定位问题,专员区公署在日常行政中存在种种问题。1958年,伴随着大跃进,中央政府首次向地方分权,权力下放。专署由此扩权。
1970年代,各专区改为“地区”,设立“地区行政公署”。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
| 前任: 中華民國行政督察区 | 专区行政公署 (省级政府派出机构) 1950年代-1960年代 | 繼任: 地区革命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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