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的行政影响力由政府的三大分支共同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与美国大多数其他州不同的是,马里兰州的许多县被赋予了显著的自治权。
马里兰州政府的大部分事务都在州首府安纳波利斯处理。不过,一些内阁级别和州政府官员的办公室设在巴尔的摩。该州几乎所有的州级和县级选举都在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份举行,即不举行美国总统选举的年份——与其他州一样,此举旨在将州政治与联邦政治区分开来。
行政机关
依照《马里兰州宪法》的规定,马里兰州政府设有州长、副州长、总检察长、审计长和财政部长五名主要官员。其中州长、副州长、总检察长和审计长由马里兰州全体公民投票选举产生,并且州长和副州长将以联名候选人的形式出现在同一张选票;而财政部长则由马里兰州总议会的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州长
和美国其他州政府一样,马里兰州政府也由经民选产生的州长所领导;而州长的内阁被称为“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与大多数州的最高行政长官相似,马里兰州州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并且州长有任期限制,通常不得连任超过两届。马里兰州州长是根据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的,现任州长是韦斯·摩尔。
马里兰州州长拥有否决权,可以否决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同时与全美大多数州长一样,马里兰州州长还拥有单项否决权,可用来删除拨款法案中的特定部分。州立法机构可以用五分之三(60%)的票数推翻州长的否决,这有别于大多数州通常要求三分之二(66.66%)的更高票数才能推翻否决的规定。
州长的人事任免权十分广泛。在参议院提出建议并同意的前提下,州长可任命该州几乎所有军事和文职官员。除了任命州政府主要部门、委员会和各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外,州长还可依法任命每个县和巴尔的摩市的某些委员会和专门机构的成员。州长还会颁发公证人委任状,并任命人员填补总检察长和审计长(这两个职位通常由民选产生)的空缺,以及填补总议会的空缺席位。州长有权因故罢免任何任命的官员,但总议会临时成员除外。
州长还是马里兰州军事力量——马里兰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但这些部队被美国总统征召执行国家勤务时除外。州长也是马里兰州防卫军的总司令。在突发公共紧急情况时,州长还拥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紧急权力。
副州长
马里兰州副州长是与州长以联名候选人形式共同选出的,名义上是该州的第二高级别官员。该职位最早依据短暂存在的《1864年马里兰州宪法》而设立,并于1865年至1868年期间发挥作用;不过这个职位随后依据1867年批准的现行马里兰州宪法被废除。但这个职位又于1970年依据宪法修正案而重新设立;同时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副州长“只履行州长所授予的职责”。
因此,现任马里兰州副州长的阿鲁娜·米勒其权力弱于大多数设有该职位的州,美国另有几个州没有设立副州长职位。例如,在包括得克萨斯州在内的许多州,副州长是州参议院的议长;而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州长离州期间,副州长会自动代行州长的所有权力。而在这两个州以及其他一些州,副州长是独立于州长以通过各自的选举产生的。
在实际操作中,马里兰州副州长会出席内阁会议并主持各种工作组和委员会,在州长无法出席的情况下代表州政府参加礼仪性活动和其他各类活动,并向州长提供建议。如果州长职位出现空缺,副州长将接任州长。副州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则由州长提名人选并经州总议会联席会议投票多数确认后填补。
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是马里兰州的首席法律官;其由民众每四年选举一次且没有任期限制,但候选人必须是马里兰州的公民和合格选民,并且必须在该州居住和从事法律工作至少十年。现任州总检察长是安东尼·布朗。
州总检察长全面负责、监督和指导州政府的法律事务。他是州长、州议会、司法机构以及州政府各主要部门、各种委员会、官员和机构的法律顾问和代表。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州政府处理在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而当总检察长和州长意见强烈不一致时,这种安排可能会导致严重冲突。
审计长
审计长是马里兰州的首席财务官;该职位同样由民众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且没有任期限制。审计长是由于人们对公共财政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舞弊和腐败感到担忧,因此根据《1851年马里兰州宪法》而设立的。宪法赋予该职位的职责首先是广泛的授权,即对“州的财政事务行使全面监管”,这包括征收税款和维护总分类账簿。审计长或其副手对州财政部长从州存款中开出的所有支票进行会签;审计长还规定了转让其他州债务凭证的形式,并对这类文件进行会签。现任审计长布鲁克·利尔曼。
此外,审计长办公室负责审计纳税人的合规情况,处理拖欠税款的征收,并执行许可证和无人认领财产相关法律;该机构还会公布被遗忘的银行账户、保险收益以及纳税人的其他无人认领资产。作为马里兰州的首席会计师,审计长负责支付州的账单,维护账簿及准备财务报告,并向州政府雇员支付薪水。
财政部长
现任马里兰州财政部长是德里克·戴维斯。他是州政府现金存款、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以及其他证券和抵押品的主要保管人,并负责指导这些资产的投资。财政部长由总议会两院联席投票选出,这一传统始于《1851年马里兰州宪法》的制定,该宪法也设立了公共工程委员会。
由于与总议会关系密切,财政部长需要向立法机构成员简报有关州财政的事务。财政部长还负责提交年度报告并向州长、总议会和公众提供关于财政部长办公室运作的最新信息。
公共工程委员会
公共工程委员会最早根据《1864年马里兰州宪法》设立,由州长、审计长和财政部长三人组成;并有州长担任主席。这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权力相当大,在美国其他州都没有类似的机构。该委员会通常每月召开两次会议,负责审查和批准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以及州资产的获取、使用和转让,以确保行政决策负责且反应迅速。
其他部门
| 部门名称 | 监管领域 |
|---|---|
| 农业部 | 食品安全 / 消费者保护 / 农业 / 食品和纤维加工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相关业务的企业 |
| 教育部 | 公立学校 |
| 环境部 | 环境保护 |
| 总务部 | 管理、运营和维护州属财产 / 州政府主要采购机构 |
| 卫生部 | 公共卫生及健康相关事务 |
| 住房与社区发展部 | 住房政策 |
| 劳工部 | 失业保险 / 职业和专业执照 / 劳动法规 / 劳动力培训 / 金融 / 赛马委员会 |
| 自然资源部 | 维护州立公园、公共土地、州立森林、州立水道、野生动物和休闲区等自然资源 |
| 交通部 | 交通管理局 / 公共交通管理局 / 港口管理局 / 州级公路管理局 / 机动车辆管理局 / 航空管理局 |
| 档案馆 | 州政府档案保管 |
立法机关
马里兰州的立法机关被称为“总议会”,它由一个拥有47名议员的参议院和一个拥有141名议员的众议院组成。总议会每年举行一次为期90天的会议;每次会期审议超过2300项法案,这其中就包括马里兰州的年度预算。与州长一样,两院议员的任期均为四年。每院自行选举其管理人员,裁定本院议员的资格和选举事宜,制定议事规则并有权惩罚或驱逐本院议员。
目前的席位分配模式始于1972年的立法机关选区划分方案,此后每十年根据十年一次的美国人口普查结果进行修订。该方案是一项宪法修正案,它创建了47个立法选区,其中许多选区跨越县界,旨在划分出人口相对相等的选区。每个立法选区选举出一名参议员和三名众议员。一些较大的选区被划分为众议员分区,以便为那些不足以构成整个立法选区的地区提供本地代表。
参议院由一名参议长领导,而众议院由一名众议长领导。他们各自的职责和特权使其能够对立法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议长和发言人任命大多数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主席和副主席;但调查联合委员会除外,该委员会的成员自行选举其官员。参议长和众议长主持各自议院的日常会议,维护会场秩序并裁决程序问题。在法案被提出后,他们会将其分配给一个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公开听证。
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
马里兰州最高法院是马里兰州的最高法院。除了作为该州的终审法院之外,最高法院还负责管理并制定州法院系统的规则和指导方针。它仅在少数领域拥有初审管辖权,大部分案件以上诉形式审理。在 2022 年之前,该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但2022年的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其名称更改为现名。该法院由七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来自该州七个上诉司法巡回区中的一个。
| 上诉司法巡回区 | 管辖地区 |
|---|---|
| 第一上诉司法巡回区 | 加罗林县 / 塞西尔县 / 多切斯特县 / 肯特县 / 安妮女王县 / 萨默塞特县 / 托尔伯特县 / 威科米科县 / 伍斯特县 |
| 第二上诉司法巡回区 | 巴尔的摩县 / 哈福德县 |
| 第三上诉司法巡回区 | 阿勒格尼县 / 卡罗尔县 / 弗雷德里克县 / 加勒特县 / 霍华德县 / 华盛顿县 |
| 第四上诉司法巡回区 | 乔治斯王子县 |
| 第五上诉司法巡回区 | 安妮阿伦德尔县 / 卡尔弗特县 / 查尔斯县 / 圣玛丽斯县 |
| 第六上诉司法巡回区 | 巴尔的摩独立市 |
| 第七上诉司法巡回区 | 蒙哥马利县 |
上诉法院
为了减轻州最高法院的案件负担,马里兰州根据一项宪法修正案于1966年设立了该州的第二高级别法院——上诉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诉法院拥有对巡回法院或遗嘱检验法院(Orphans' Court)的任何可复核判决、裁定、命令或其他行动的专属初审上诉管辖权,但死刑刑事案件的上诉除外。通常情况下,它审理从巡回法院上诉来的案件。在2022年之前,该上诉法院被称为“特别上诉法院”(Court of Special Appeals),但2022年的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其名称更改为现名。
上诉法院的法官被授权以三人合议庭的形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案件中,经该法院多数现任法官命令可以进行全体法官听审或复审。该法院共有十三名法官,其中七名来自该州七个司法上诉巡回区,另外六名为大区法官(At-Large Judges)。
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均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同意并获得民众批准,任期十年。该制度类似于密苏里计划——美国目前11个州用于法官任命的制度——即选民可以决定是否让一位法官继续留任。然而,它又有所不同,因为州长在任命人选时不受司法遴选委员会的限制;并且在法官上任前,州参议院必须确认被提名人。
巡回法院
巡回法院是马里兰州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最高普通法和衡平法记录法院。每个巡回法院在其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县内,对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完全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权力及管辖权,并拥有《马里兰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有附加权力和管辖权,但法律明确限制或专属授予其他法庭的权力除外。巡回法院是一般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但通常涵盖重大的民事案件和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巡回法院也可以裁决地区法院和某些行政机构的上诉。当争议金额超过15,000美元时,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审理;但只有巡回法院才能使用陪审团。
该州被划分为八个司法巡回区,目前划分如下:
- 第一司法巡回区(7名法官):多切斯特县(1名)、萨默塞特县(1名)、威科米科县(3名)、伍斯特县(2名);
- 第二司法巡回区(7名法官):加罗林县(1名)、塞西尔县(3名)、肯特县(1名)、安妮女王县(1名)、托尔伯特县(1名);
- 第三司法巡回区(21名法官):巴尔的摩县(16名)、哈福德县(5名);
- 第四司法巡回区(7名法官):阿勒格尼县(2名)、加勒特县(1名)、华盛顿县(4名);
- 第五司法巡回区(18名法官):安妮阿伦德尔县(10名)、卡罗尔县(3名)、霍华德县(5名);
- 第六司法巡回区(24名法官):弗雷德里克县(4名)、蒙哥马利县(20名);
- 第七司法巡回区(32名法官):卡尔弗特县(2名)、查尔斯县(4名)、乔治斯王子县(23名)、圣玛丽斯县(3名);
- 第八司法巡回区(30名法官):巴尔的摩市(30名)。
与其他州法院不同,巡回法院没有首席法官。取而代之的是,八名巡回行政法官(Circuit Administrative Judge)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履行行政职责。每位巡回法院法官最初由州长任命且无需参议院确认,担任临时职务直至下一次选举。一旦法官具备资格并支付了填补空缺职位的标准申请费,其姓名就会被列入第一次大选的选票上。该法官可能会被一名或多名符合资格的律师正式挑战,最终由民众选出的获胜候选人将获得十五年的任期。
地方法院
马里兰州地区法院对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几乎所有违反机动车法的案件拥有管辖权。该法院于1970年经宪法修正案设立,并于1971年7月开始运作。它取代了治安法官、县级初审法官、以及某些县的人民法院和各种次级法院。地区法院拥有全州管辖权,在每个县和巴尔的摩市都有分支机构。
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通常包括所有业主与租客纠纷案件;财产收回诉讼;机动车违规案件;以及刑罚低于三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500美元及或两者并罚的刑事案件。地区法院对轻罪和某些列举的重罪拥有并行管辖权,但很少拥有衡平法管辖权。小额索赔(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民事案件)也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争议金额超过5,000美元(但不超过25,000美元)的民事案件,地区法院与巡回法院也拥有并行管辖权。由于地区法院不设陪审团,依法有权并选择陪审团审判的人必须到巡回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可以在巡回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地区法院法官由州长任命,任期十年;该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与该州的其他法官不同,他们不参加选举。截至2003年10月,该法院共有约105名法官,包括一名首席法官;该首席法官由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作为地区法院的行政负责人,首席法官经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批准,为十二个区分别任命行政法官。马里兰州地区法院实行州中央管理,全部由州政府拨款。
马里兰州地区法院被划分为以下十二个地理区域:
- 第1区(26名法官):巴尔的摩市(26名);
- 第2区(5名法官):多切斯特县(1名)、萨默塞特县(1名)、威科米科县(2名)、伍斯特县(1名);
- 第3区(6名法官):加罗林县(1名)、塞西尔县(2名)、肯特县(1名)、安妮女王县(1名)、托尔伯特县(1名);
- 第4区(4名法官):卡尔弗特县(1名)、查尔斯县(2名)、圣玛丽斯县(1名);
- 第5区(13名法官):乔治斯王子县(13名);
- 第6区(11名法官):蒙哥马利县(11名);
- 第7区(8名法官):安妮阿伦德尔县(8名);
- 第8区(13名法官):巴尔的摩县(13名);
- 第9区(4名法官):哈福德县(4名);
- 第10区(7名法官):卡罗尔县(2名)、霍华德县(5名);
- 第11区(5名法官):弗雷德里克县(3名)、华盛顿县(2名);
- 第12区(3名法官):阿勒格尼县(2名)、加勒特县(1名)。
地方政府
在地方政府层面,马里兰州在美国各州中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特例,因为它的地方政府数量相对较少。该州各县可采用三种形式的县政府结构。需要注意的是,巴尔的摩这座独立市通常被视为与县级行政区地位相当;在人口普查中,它被计为1个县级行政区。算上巴尔的摩市,马里兰州共有157个建制市。但马里兰州没有镇区或独立的学区政府等行政区划。
委员会制县
1827年,马里兰州总议会授权各县设立民选的县委员会。根据《马里兰州宪法》,总议会保留了对委员会制县进行立法的全部权力。县委员会在没有总议会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理地方事务。而在委员会确实拥有立法权力的领域,这种权力也被狭义解释仅限于总议会授权、授权立法或地方公共法律所允许的范围。1867年通过的《马里兰州宪法》保留了总议会通过地方公共法律的权力,这使得总议会中的县代表团对县政府拥有很大的控制权。因此,总议会花费了大量时间处理地方问题、法规和开支。目前,有六个县采用委员会制运作。它们是:卡尔弗特县、卡罗尔县、加勒特县、圣玛丽斯县、萨默塞特县和华盛顿县。
2010年,塞西尔县的选民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转为宪章自治县;随后选举了塔里·摩尔作为该县的首位县行政长官。
宪章自治县
由于马里兰州总议会花费了大量时间处理地方事务,结合该原因与其他因素,马里兰州于1915年对《马里兰州宪法》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宪法,马里兰州允许各县选择实行宪章制政府,并享有实质性的地方自治权;但若要采纳这种政府形式,该县的选民必须批准由其宪章委员会起草的宪章。
宪章自治县由民选的县议会管理,县议会有权就几乎所有地方事务进行立法。虽然选举的管理以及酒精饮料的制造和销售权仍保留给总议会,但县议会的权力被相当宽泛地解释。不过,除了巴尔的摩县和蒙哥马利县以外,总议会仍对税收保留了相当大的权力。一些实行宪章制运作的县设有单独选举产生的县行政长官,而另一些县则将行政职能和立法职能一并赋予县议会。
目前,包括那些人口最多的县在内的11个县采用宪章制政府运作。它们是蒙哥马利县(1948年)、巴尔的摩县(1956年)、安妮阿伦德尔县(1964年)、威科米科县(1964年)、霍华德县(1968年)、乔治斯王子县(1970年)、哈福德县(1972年)、托尔伯特县(1973年)、多切斯特县(2002年)、塞西尔县(2012年)和弗雷德里克县(2014年)。此外,作为马里兰州唯一的独立市,巴尔的摩市也实行宪章制运作。
法规自治县
由于许多县渴望获得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权但却不愿采纳宪章制政府,因此《马里兰州宪法》于1966年再次修订并设立了第三类县级政府形式——法规自治县。如果一个县有三分之二的县委员通过决议同意该县成为法规县并获得多数选民的批准,则该县即可成为法规县。在法规自治县中,县委员会拥有地方自治权,可以在宪章县的“明示权力”范围内制定立法。此外,县委员会还保留了委员会制县的所有权力。然而,法规自治县在债务限制方面比宪章县更加严格。马里兰州总议会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类别对法规自治县进行立法。
| “ | “明示权力”包括:特许经营权、县级官员的任命和薪酬、绩效考核制度、养老金、团体医疗福利和联合集资协议、税收征管、露营地和房车管理、出版和审计、索赔证明、竞争性招标和债券、记录、卫生措施、道路维护和工程、囚犯补偿、县警察、听证会、管道和分区许可证、住宅土地开发、建筑规范、许可、公园和娱乐,以及垃圾收集和处理。(附带各种例外情况) | ” |
| ——《马里兰州成文法典》第25条第3节 | ||
与联邦政府关系
马里兰州是美利坚合众国第七个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州,批准日期为1788年4月28日。依照美国联邦政府现行规定,马里兰州将选举产生2名联邦参议院代表和8名联邦众议院代表。美国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向该州提供司法服务,该法院同时在巴尔的摩和格林贝尔特设有两个分部。来自马里兰州的联邦上诉案件将上诉至位于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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