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主體

非國家主體(英語:non-state actor,簡稱NSA),或非國家行為體,是指具有重大政治影響力,但獨立於政府、不受政府直接指揮或資助的組織或個人。非國家行為體的動機、組織和影響力差異很大,涵蓋包括企業、媒體、商業巨頭、解放運動、壓力團體宗教團體、援助組織,甚至包括準軍事部隊等暴力非國家行為者。

類型

以下出了一些常見和有影響力的非國家主體類別:

  • 商業巨頭是指掌握大量財富的個人,通常試圖影響國家和國際事務。例如華倫·巴菲特和伊隆·馬斯克。
  •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DAO),有時稱為分散自治公司(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s, DACs),根據編碼為計算機程序的規則運作,稱為智慧契約。 : 229 加密貨幣比特幣就是一個增長至具有經濟影響力的例子。
  • 人民運動是指大規模運動,隨著規模和持久性的增長而變得具有影響力。例如2011年阿拉伯之春期間出現的人民運動。
  • 宗教團體通常參與國際政治事務。例如,貴格會作為一個歷史性和平教會,在聯合國設有辦事處。另一個例子是塔利班,既是宗教團體,也是暴力非國家主體。
  • 跨國離散社區是指通常尋求對其【「原籍或所在國家」的「社會或政治」】進行變革的「種族或國家社區」。此可以以色列離散社區為著例。
  • 未註冊協會、秘密社團和國家或政府不知道或不承認的市民組織,可能被視為非國家主體。
  • 暴力非國家主體(Violent non-state actors, VNSA)是武裝團體,包括ISIS等團體或犯罪組織,或例如販毒集團(drug cartels)。
  • 如果世界公民積極參與超出其本國的運動或社會事業,則可能被視為非國家主體。

科多努協議

詞語「非國家主體」在發展合作中被廣泛使用,特別是在科多努協定之下。該協議使用「非國家主體」一詞來指稱參與歐洲聯盟(EU)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ACP國家發展合作的各種非政府發展行為者,現在已正式承認其參與ACP-EU發展合作(ACP–EU development cooperation)。根據第6條,非國家主體包括:

  • 私營部門。

實際上,這意味著所有種類的行為者,例如社區組織、婦女團體、人權協會、非政府組織(NGO)、宗教組織、農民合作社工會大學和研究機構、媒體和私營部門都可以參與。

參見

  • 全球治理

外部連結

  • 中國危機組織:專門研究全球的危機和武裝衝突,並提出政策建議。
  • 一種新的威脅:非國家主體和未來的全球衝突:由國際危機組織(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編寫的一份報告,探討了非國家主體對全球安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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