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兩代中央政府機構之一,為監察機關。相當於今日之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背景

唐代始設有察院,是监察御史辦公的機構,與臺院、殿院三足鼎立,同為御史臺。察院成員稱為監察御史,時人亦稱侍御。

明朝

明朝的都察院設置官員如下:

官職 人數 品級 备注
左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最高官員
右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左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右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僉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僉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經歷司經歷 1人 正六品
都事 1人 正七品
司務廳司務 2人 從九品 明朝初年設立四人,後革為二人
十三道監察御史 110人 正七品 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10人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7人
陝西、湖廣、山西各8人
雲南11人

此外,明朝規定在外任職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人員,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頭銜。其中巡撫之名,起源於明朝懿文太子巡撫陝西等地。永樂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拘于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后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後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外派官員,均兼以都御史頭銜,以方便行事。

清朝

1636年,清朝皇太極即位後,清政府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爾後雖有改名,但是該機關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職責沒有改變。

都察院旧址在北京西城旧刑部街,东西走向,东起西单北,西至闹市口,在西长安街北侧,与之并行。50年代扩宽西长安街时,旧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旧址上,兴建了民族文化宫等现代建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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