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明清兩代中央政府機構之一,為監察機關。相當於今日之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背景
明朝
明朝的都察院設置官員如下:
| 官職 | 人數 | 品級 | 备注 |
|---|---|---|---|
| 左都御史 | 1人 | 正二品 | 最高官員 |
| 右都御史 | 1人 | 正二品 | |
| 左副都御史 | 1人 | 正三品 | |
| 右副都御史 | 1人 | 正三品 | |
| 左僉都御史 | 1人 | 正四品 | |
| 右僉都御史 | 1人 | 正四品 | |
| 經歷司經歷 | 1人 | 正六品 | |
| 都事 | 1人 | 正七品 | |
| 司務廳司務 | 2人 | 從九品 | 明朝初年設立四人,後革為二人 |
| 十三道監察御史 | 110人 | 正七品 | 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10人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7人 陝西、湖廣、山西各8人 雲南11人 |
此外,明朝規定在外任職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人員,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頭銜。其中巡撫之名,起源於明朝懿文太子巡撫陝西等地。永樂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拘于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后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後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外派官員,均兼以都御史頭銜,以方便行事。
清朝
1636年,清朝皇太極即位後,清政府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爾後雖有改名,但是該機關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職責沒有改變。
都察院旧址在北京西城旧刑部街,东西走向,东起西单北,西至闹市口,在西长安街北侧,与之并行。50年代扩宽西长安街时,旧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旧址上,兴建了民族文化宫等现代建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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