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在法規或英美法系下的民事或刑事檢控程序之中時,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做出辩护(英語:Defense或Defence,德語:Entschuldigungsgrund),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責。在當事人遭受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即可提出抗辯,這個行動可基於法律依據或事實聲明。
在程序過程進行之中所作辯護,除可對指控的準確性提出質疑外,被告還可以對檢察官或原告提出指控或提出辯護,進而辯解即使對被告的指控屬實,被告也不應承擔責任。當審判機構接納辯護,不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而且可以宣告被告無罪。
審判之中,檢控階段之後才是辯護階段,也就是檢方「休息」之後。辯護的其他部分,包括開庭陳詞,結案陳詞,以及訴訟期間的質證。
由於被告提出抗辯,是為直接避免承擔可能落到被告身上的法律責任,因此被告通常承擔舉證責任。例如,被控傷害罪的被告可以聲稱受到激怒挑釁,但他們需要證明案中原告的卻先做出挑釁被告的行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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