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英語:magistrate),又稱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是指在各種政府體系和司法體系中執行法律的文職人員。在古羅馬,政務官(magistratus)是最高級別的官員之一,可執行司法和行政權力。到現代,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裁判官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通常處理較輕微的案件。例如在香港裁判法院(昔日的裁判司署),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裁判官是指沒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的志願人員,在處理輕微事項方面發揮司法作用。
參見
- 政務官 (羅馬)
- 裁判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
參考
-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9).
- 香港司法機構 - 裁判法院. www.judiciary.hk. [2025-03-16].
- Magistrates.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2025-03-16] (美国英语).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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