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簡稱「聯合王國政府」或「英國政府」、「國王政府」,當前官方名稱為「國王陛下政府」(英語:His Majesty's Government),當君主為女性時稱為「女王陛下政府」(英語:Her Majesty's Government),香港又稱「英廷」,是英国的中央行政機關。
| 英皇陛下政府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 |
|---|---|
| 威爾斯語:Llywodraeth ei Fawrhydi 愛爾蘭語:Rialtas a Shoilse 蘇格蘭蓋爾語:Riaghaltas a Mhòrachd | |
英國政府使用之英國皇家徽章 | |
| 概述 | |
| 成立 | 1707年 (自汉诺威王朝起算) |
| 国家 | 英国 |
| 领导人 | 英国首相 (施紀賢爵士) |
| 任命者 | 英国君主 (查爾斯三世) (按照憲政慣例及首相建議行事) |
| 主要机构 | 英國內閣 (施紀賢內閣) |
| 部门 | 24個內閣部門, 20個非內閣部門 |
| 负责 | 英國國會 |
| 驻地 | 倫敦西敏市白廳 |
| 网站 | gov |
在英國憲法下,行政權屬於英国君主,並在樞密院建議下行駛權力;實際上,大部份職權歸由首相及內閣行駛或建議行駛,或由內閣大臣以政府部門首長身份直接行使行政權。在議會主權的原則下,政府須依賴國會制定法律及徵稅撥款,首相及內閣亦須獲下議院問責及信任方可施政。
英國首相是英皇陛下政府的首腦,負責領導政府施政並揀選其他內閣成員。內閣是英國政府中最高層的決策機關,由首相、內閣大臣及其他重要國務大臣組成。按照慣例,英國君主會任命一名能夠獲得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政黨黨魁,出任首相並籌組政府,而該人選通常為下議院第一大黨或多數聯盟的領袖。
權力
皇家特權
英國君主是聯合王國的國家元首,但並非政府首腦。實際上,君主依慣例不會直接參與管治國家的政事,並保持政治中立。然而,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君主(即「官方」)所擁有的權威,仍然是現代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根源。
除了明確規定於法律的權力外,君主亦擁有一系列的特定權力,統稱為皇家特權。這些權力涵蓋範圍廣泛,包括發放或撤銷護照的權力,以至宣戰的權力。根據長久以來的憲政慣例,大部分皇家特權已由政府大臣或其他官員代為行使,且無須獲得國會額外批准。
此外,英國首相每週均會與君主會面一次。會面內容屬機密,但雙方討論通常涉及政府及政治事務,而君主具備向首相作出建議、褒獎權及警告的權利及責任。然而,這些意見並無約束力,最終君主必須遵從及支持政府的決策。
皇家特權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國內權力
| 權力 | 實際決策人 | 釋義 |
|---|---|---|
| 任命及罷免首相 | 君主 | 自1834年以來,君主已不再自行決定首相人選,而是依循現行憲政慣例,任命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信任(即取得過半議員支持)的國會議員 |
| 任命及罷免其他政府大臣 | 首相 | 君主會按照首相的建議行使任免權力,所以現時官方會稱作「批准任命」 |
| 御准及頒布法律 | 君主 | 任何法案獲國會通過後,必須獲君主給予御准(Royal Assent)方可成為正式法律。理論上,君主亦擁有拒絕御准的權力,但自1708年安妮女皇以來,歷代君主未再行使此權力 |
| 授予及委任武裝部隊軍官 | 國防委員會 | 君主可向武裝部隊的軍官授予軍銜及任命職務 |
| 統帥武裝部隊 | 國防委員會 | 國防委員會(Defence Council)會以君主的名義行使此權力 |
| 任命樞密院成員 | 首相 | 首相會先從擔任政治、司法及教會職務的人士中提名,再交由君主正式任命 |
| 簽發、暫停、撤銷或沒收英國護照 | 內政大臣 | 此權力不一定適用於馬恩島、海峽群島或英國海外領土的人士 |
| 特赦罪犯 | 相關內閣大臣或構成國政府官員 | 君主擁有皇家赦免權(Royal Prerogative of Mercy) |
| 授予、撤銷及取消榮譽 | 君主或相關內閣大臣 | 君主擁有頒授及廢除爵位、勳章等榮譽的權力 |
| 頒發皇家憲章 | 樞密院(內閣) | 君主可授予公司法人地位,包括賦予某地市政機構及城市地位,並有權修改、取代或撤銷現有憲章 |
對外權力
雖然皇家特權的具體範圍從未有正式文件詳細列明,但英國政府曾於2003年10月公布上述權力清單,以提高透明度,因為部分由君主名義行使的權力屬於皇家特權的一部分。然而,皇家特權的完整範圍從未完全明確界定,因為許多權力源自古代習俗及專制君主時期,並隨後因憲制發展而有所變更。
權力限制
英國政府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主要源自國會法令授予的法定權力、以及普通法下保留的皇家特權及其他特權。按照議會至上的原則,政府所擁有及行駛權力受國會限制及監督。與此同時,政府行駛公權力會受到嚴格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包括憲法慣例、成文法、人權法和程序公義等。此外,普通民眾可以在英國各地法院透過司法覆核機制,確保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憲性。
架構
政府大臣
根據憲法慣例,政府部長通常必須是上議院或下議院的議員,以便在所屬議事廳內向國會問責,接受議員質詢及向其報告重要決策。在特殊情況下,首相會選擇委任並非議員的人士擔任部長,並通過任命他們為上議院議員。
政治任命的部長可分為三類:內閣大臣、國務大臣及政務次官。內閣大臣通常由出身於下議院的國會議員擔任,負責掌管各個內閣部門,擬定政策方向及作政治決定。國務大臣及政務次官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副部長及助理部長,協助所屬的內閣大臣進行決策,負責統籌特定政策範籌。
在國會,所有部長會被歸類為執政黨的前座議員,坐在兩院議長的右側。
政府部門
截至2024年,英國政府聘用約51.3萬名公務員和其他職員,分佈於24個內閣部門及其轄下行政機構。此外,政府亦設有20個非內閣部門專司其他範疇的額外職能。
工作地點
首相辦公室設於倫敦唐寧街10號,每週會在此舉行內閣例會。大部份政府部門總部則設於鄰近的白廳。
下級政府
權力下放
自1999年起,英國政府的部份職能已下放予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民選政府及議會。三個構成國的政府不屬於英國政府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向所屬國的議會及人民負責。相比之下,英格蘭則未有權力下放的政府。
地方政府
英國各部分由最多三層的地方政府組成,而某些地方則合併成單一管理區,交由一個地方機構管理。地方議會擁有有限權力向當地居民及企業徵稅,並負責提供市政服務和管理公共設施,受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部監督及支援。中央政府亦會通過撥款向地區施加影響力。
另見
- 英國政府部門
- 英國樞密院
- 英皇陛下最忠誠的反對黨
- 蘇格蘭政府
- 威爾斯政府
- 北愛爾蘭行政院
- Gov.uk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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