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缩写为FISC),是根据美国1978年《外国情报监控法》建立的联邦法院,主要任务是审查联邦执法机构對於监控境內外國間諜和外国情报机构的请求。此类请求通常是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提出。在成立后,其权力不断拓展,甚至被成为“几乎与最高法院平行的法院”。
| 美國外國情報監控法院 | |
|---|---|
| (F.I.S.C.) | |
| 位置 | E·巴雷特·普雷蒂曼美國法院大樓 |
| 上訴至 | 美國外國情報監控復審法院 |
| 建立 | 1978年10月25日 |
| 聯邦法庭 | 第三條法庭 |
| 创建 | 《外國情報監控法》 美國法典第50编 §§ 第1803–1805節 |
| 组成方法 | 首席大法官任命 |
| 法官 | 11 |
| 法官任期 | 7年 |
| 審判長 | 魯道夫·孔特雷拉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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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成立後至2009年,法院位於羅伯特·F·甘迺迪司法部大樓6樓,2009年後法院搬遷至華盛頓特區的E·巴雷特·普雷蒂曼美國法院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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