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抗辯

積極抗辯(英語:Affirmative defense)又稱確認抗辯肯定性答辯,是英美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訴訟原告檢察官聲稱的事實以外的陳述,如為被告證明為真者,即得以使其他的非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失效或減輕。 在民事诉讼中,積極抗辯事由包括訴訟時效、要式契约Statute of frauds)、棄權(Waiver)等,例如美国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c)條中列舉的各項事由。 而在刑事訴訟中,抗辯事由則涵括自衛、精神錯亂、誘捕和追訴時效。

法理敘述

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告承認全部犯行,但對於犯罪事實的真實性仍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否則將面臨無罪或免除刑罚的判決。刑法典裡的抗辯事由又可稱作「阻卻違法事由」或「辯護理由」、「豁免辯護」,具有限制、豁免被告刑事責任功能。而最常見的無罪抗辯事由是正当防卫,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其主觀上合理相信被害人的施暴行為屬於非法,而且被告的行為滿足於保護己身的必要條件,則將可以免除刑事上的責任

範例

  • 民法
    • 和解與清償英语accord and satisfaction
    • 風險承擔
    • 权威
    • 同意
    • 防衛財產英语defense of property
    • 禁止反言
    • 合同文件英语contract specification(契約文件)
    • contractual provision(和同條款)
    • 比較過失(目前美國許多州已用比較過失取代助成過失)
    • 助成過失
    • 合理使用
    • 懈怠 (法律)英语Laches (equity)
    • 思想表達二分法英语Idea–expression divide
    • 强制收回
    • 詐欺防止法英语statute of frauds
    • 消滅時效
    • 棄權英语waiver
  • 刑法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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