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主任(英語:Administrative Officer,簡稱AO)又稱政務官,是專業的管理通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擔當重要角色。政務主任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參與制定政府政策,被視為是晉身首長級公務員的踏腳石。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林鄭月娥,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許仕仁、林瑞麟及多名前任與現任局長,均曾任職政務主任。而大部分現任高層首長級公務員(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等)都是來自政務職系。
入職條件
政務主任入職條件甚高,申請人首先要:
- 持有香港本地大學頒授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學士以上的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而其整體的學歷資格須與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相若;
- 於政府綜合招聘考試中,英文運用、中文運用中皆取得第二級成績,並在能力傾向測試卷中取得合格成績。
此外於政務及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中,中文及英文寫作(個案處理)試卷中取得合格成績,並通過三個回合的面試。最後,申請人於獲聘時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及在香港居住滿七年。
政務職系編制及薪酬
| 薪級 | 職級 | 例子 |
|---|---|---|
| D10 | --- | 原為政務司司長職級,高官問責制實行後懸空,至2009年取消 |
| D9 | --- | 原為財政司司長職級,高官問責制實行後懸空,至2009年取消 |
| D8或同級 | 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 (原稱司級政務官) | 決策局常任秘書長、司法機構政務長、警務處處長、廉政專員 |
| D7 | --- | 第 I 組部門首長:教育署署長及房屋署署長,第 I 組部門分別與所屬決策局合併後,再沒有人員出任首長級薪級第7點的職位。不過,薪常會建議暫時保留首長級薪級第7點,以備日後部門可能重新分類。 審計署署長。 |
| D6 | 首長級甲級政務官 | 第 II 組部門首長,如:路政署署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4,相當於 D6,如:入境事務處處長、經貿辦(高級)處長 |
| D5 | --- | 第 III 組部門首長,如:庫務署署長、機電工程署署長 |
| D4 |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 決策局(高級)副秘書長、私人秘書、第 I 組部門副署長/副處長 |
| D3 |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 (原稱首長級乙二級政務官) | 司長高級政務助理、決策局副秘書長、第 II、III 組部門副署長/副處長、第 I 組部門高級助理署長/高級助理處長、經貿辦(中級)處長/(高級)副處長 |
| D2 |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 決策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政務助理、副私人秘書、新聞秘書、各區民政專員、部門助理署長/助理處長、經貿辦(初級)處長/副處長/(高級)助理處長 |
| D1 | --- | 決策局總助理秘書長、主管級專業人員,如:總工程師 |
| (總薪級表第45-49點) | 高級政務主任 (原稱高級政務官) | 決策局(高級)助理秘書長、各區助理民政專員、部門高級政務主任、經貿辦(初級)副處長/助理處長 |
| (總薪級表第27-44點) | 政務主任 (原稱政務官) | 決策局助理秘書長、各區助理民政專員、部門政務主任 |
沿革
政務官前身是香港政府在1862年開始實施的官學生制度(英語:Cadet System)。香港首位華人政務官是1948年成為官學生的徐家祥。1959年7月,香港政府設立政務官職系,取代原來的「二級官學生」、「一級官學生」、「首長級官學生」。1968年,各區民政主任辦事處成立,隸屬華民政務司署,與新界各區理民府并置。市區劃分為10個區域,4個位於港島,6個位於九龍,與新界理民官雷同,各區域由1名政務主任主管,領導多名聯絡主任推行各項工作:5。民政主任向公眾闡釋政府政策及實際行政,向當局報告社會人士之反應,與街坊及其他地區組織保持密切聯絡,在其區域內調協政府之活動,安排暑期青年活動,及向公眾提供諮詢與投訴之服務:5。
外籍政務官
香港最後兩名外籍政務官已於2017年退休。
外部連結
腳註
- 警務人員薪級表59,相當於D8。
- 廉政專員不屬香港公務員,但薪酬與D8掛鈎。
- 審計署署長不屬香港公務員,但薪酬掛鈎於D6至D7。
另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常任秘書長
- 行政主任 (香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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