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犯简称战犯,指戰爭中行為被認為違反戰爭法的人必須接受司法審判,以負起戰爭罪的責任受到處罰。 中華民國 1946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制定35條,10月24日公布。該法第一條第一項:“戰爭罪犯之審判及處罰,除適用國際公法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之規定。同條第二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時,不論犯罪者之身份,儘先適用特別法。”1947年7月3日修正第25條、32條,7月15日公布。1978年5月12日廢止35條,5月19日公布。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维基百科, wiki, wikipedia, 百科全书, 书籍, 图书馆, 文章, 阅读, 免费下载, 关于 战争罪犯 的信息, 什么是 战争罪犯?战争罪犯 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