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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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宪法相同。「基本法」一詞所意味的是不永久並權宜之計,在沒有實施憲法的情況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另外還有一種用於特定行政領域,如環境、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科學技術等等,而以基本法來命名的法律,用於宣示特定行政領域之基本行政政策或基本行政方針,其位階仍為法律,此種立法模式來自日本。

用作憲法的基本法

康涅狄格殖民地

1639年,康涅狄格殖民地通过《康涅狄格基本法》。

德国

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西德政府認為不宜在尚未統一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實施民主選舉及其他保護民主国家社會的必要法則(暫時將東德國民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後來基本法的方式行之有效,在兩德統一後仍然維持下去。

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勒斯坦、阿曼

在以色列,因為宗教原因,宗教派别将犹太人的律法(塔木德)视作最高法律,不太可能接受一部世俗的宪法,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的问题极为敏感;同时以色列是全世界犹太人的單一国家,制憲確立猶太國家(Jewish State)概念會受阿拉伯人和國際的非議,因此以基本法體現。(犹太民族国家法)

在沙特阿拉伯,因為宗教原因,不欲建立高於宗教聖典的憲法,特別是伊斯蘭教的可蘭經和沙里亚法,而是權宜地建立基本法。阿拉伯半岛南部的阿曼也是基于相同原因和类似想法。

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尚未完全自由独立,所以在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待全國領土恢復自由後才能實施1968年訂立的憲法。

香港、澳門

香港和澳門是中华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兩地的政治體制與中华人民共和國直接统治的中国内地有所不同,因此在憲法之下制定基本法以實施高度自治。亦有人稱其施行的基本法為上述地區的「小憲法」。《香港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澳门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時期《澳門組織章程》的地位。

匈牙利

在《基本法》前,匈牙利的憲法為《1949年憲法》,即使經過匈牙利民主化運動也只有大幅改動而已。

2011年4月18日,匈牙利議會以262票赞成、44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名为《基本法》的新宪法,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國號由匈牙利共和国改為匈牙利。[來源請求]

各地基本法比較

區域 最高宪制性法律 基本法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立法机构
主权国家
 以色列 不適用 《以色列基本法》 以色列总统 以色列总理 以色列议会
 沙烏地阿拉伯
《可兰经》
《治国基本法(英语:Basic Law of Saudi Arabia)》 沙特阿拉伯国王 沙特阿拉伯首相 不適用

沙特协商会议为咨询机构

 阿曼 《阿曼基本法(英语:Basic Statute of Oman)》 阿曼苏丹 阿曼首相 不適用

阿曼委员会为咨询机构

 巴勒斯坦 不適用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基本法(英语:Palestinian National Covenant)》 巴勒斯坦总统 巴勒斯坦总理 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
 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90年之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90年之前) 德国联邦总统 德国联邦总理 德国联邦议会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国联邦议院

 匈牙利 《匈牙利基本法》(2012年起) 《匈牙利基本法》 匈牙利总统 匈牙利总理 匈牙利国民议会
 瑞典 不適用 《瑞典王国基本法(英语:Basic Laws of Sweden)》 瑞典国王 瑞典首相 瑞典议会
主权国家中的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由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香港立法会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由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澳门立法会
其他及历史政权
 英格兰 不適用 《英格蘭基本法(英语:Fundamental Laws of England)》 英國君主 英國首相 英國國會
 苏格兰 不適用 《蘇格蘭基本法(英语:Fundamental Laws of England)》 蘇格蘭君主 蘇格蘭首席部長 蘇格蘭國會
 愛爾蘭 不適用 《愛爾蘭基本法(英语:Fundamental Laws of England)》 愛爾蘭君主 愛爾蘭首席部長 愛爾蘭國會
 俄罗斯帝国 不適用 《俄羅斯帝國基本法》 俄羅斯皇帝 大臣會議主席 俄羅斯帝國議會
帝國杜馬
 西德 參照上述「德國」項
 康涅狄格州 不適用 《康乃狄克基本法》 康乃狄克州州長(英语:List of Governors of Connecticut) 康乃狄克州州長(英语:List of Governors of Connecticut) 康乃狄克州議會

備註

  1. 林素鳳. 關於日本之基本法.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2013, 24: 73–102 [2023-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3). 
  2. 把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稱為「小憲法」,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大陸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大公報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前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 演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說「……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 — 《基本法》……」、澳門《新華澳報》的 文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所言「……一部俗稱為『小憲法』的憲制性文件──《澳門基本法》……」、人民網地方聯報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稱「……成功落實《澳门基本法》……這部關乎澳門未來發展和進步的『小憲法』……」等。

參見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基本法
  • 宪法
  •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 德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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