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此法律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规范汉字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类型普通法律
起草機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簽署日期2000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立法历程
提案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一审:2000年7月3日-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 二审:2000年8月21日-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 三审:2000年10月23日-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參見

外部連結

  • (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门户网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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