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异族通婚法

反异族通婚法(英文:Anti-miscegenation laws)是在亲密关系和婚姻层面上强制进行种族隔离的一种法律,将异族婚姻以及跨越种族的性爱罪恶化。这类法律最早出现在17世纪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美国雏形),随后存在于美国各州和美国属地。自1863年,美国开始用miscegenation一词来称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一些州开始撤销反异族通婚法并使其合法化。在纳粹德国南非也曾实行过类似法律。

1967年,在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中,以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为首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弗吉尼亚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作法违宪,反异族通婚法在美国彻底消失。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法院多数意见中写道:

在我们的宪法下,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人结婚或者不结婚,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而这个自由是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Under our Constitution, the freedom to marry, or not marry,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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