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英語: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縮寫:PPP),香港称为公私營合作,台湾称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又称公私協力、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用事业市场化或公用事业民营化等,是公共建設的開發模式,由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建設的建設與服務。在實現公共建設功能的同时,也为私营部门带来利益。不同於傳統由公共部门自食其力提供公共服務,由于私营部门分担了公共部门的初期投入,此模式可以减少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應對政府超載(Governmental Overload)的困境,而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
| 「PPP」的各地常用譯名 | |
|---|---|
| 中国大陸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 港澳 | 公私營合作 |
| 臺灣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模式
常見的PPP模式如下:
-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政府提供土地,由民間機構自行興建、營運;營運期屆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 委外經營(Operate–Transfer, OT):營運後轉移模式。由政府投資興建該公共設施,再委由民間機構經營;屆營運期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 興建-營運-擁有模式(Build-Operation-Own, BOO):依政府的政策,由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業者擁有其所有權,不會轉移給政府。業者與政府協調雙方權利義務細項。業者負擔一些政府要求的義務,例如雇用在地員工等,以交換享有稅賦減免及融資優惠等好處。
- 民間重建營運後移轉模式:(Reconstruction-Operation-Transfer, ROT):政府將舊公有建物、財產委託或出租給民間機構,允其擴建、整建、重建後營運;屆營運期滿,營運權轉移給政府。
- 民間融資提案(PFI):政府與民間機構訂定長期購買或承租契約,委由民間機構自行籌措財源,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 1992年,英國推動的「民間融資小組」是PFI最早、最主要的典範。
批評
對PPP常見的批評是,其欠缺當責(Accountability),與不夠透明(transparency)。欠缺當責方面,係在公私協力的政策產出過程中,公部門與私部門之間的角色界線混淆,要確定應由哪方替公共服務的哪個部份品質負最終責任變得困難。 不夠透明方面,民間業者常以商業機密為由隱藏營運細節,從而使公眾監督變得困難。 此外,沒有利潤可圖的政策無法吸引私部門參與,導致私部門依舊不會參與提供某些種類的公共財;私部門追求利潤,使其可能採取風險移轉(risk transfer)的營運策略,損害公共利益。
參見
- 公辦民營
- 公營事業
- 官商勾結
- 官督商辦
- 公共管理
- 新公共管理:鼓吹公私合作的行政學學派
外部連結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0年於台灣通過、鼓勵公私協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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