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5年11月,CITES共有185个缔约方。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 |
|---|---|
| 簽署日 | 1973年3月3日 |
| 簽署地點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 生效日 | 1975年7月1日 |
| 締約方 | 185個 |
| 保存處 | 瑞士聯邦政府 |
| 語言 | 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中文 俄文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
為避免與《关贸总协定》(GATT)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CITES 公約在瑞士日內瓦設置了秘書處,由联合国环境署管理。依據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秘書處的主要職能包括:提供協調和咨詢服務、監督公約的履行情況、定期組織締約方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更新修訂公約附錄等。現任秘書長為巴拿马籍联合国女官員伊沃内·伊格罗(Ivonne Higuero),於2018年就任。
截至2022年10月,CITES 公約對超過38700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護,以確保這些動植物的標本貿易不會危害其種群的存續。
历史
CITES 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其第99条建议第3款提出制定一项国际条约,以规范野生动植物的跨境贸易活动:
“建议在适当的政府或政府间机构主持下, 尽快召开一次全权代表会议, 来草拟并通过一项关于若干种野生动物及植物的输出、输入与过境的公约。”
1973年2月12日至3月2日,美国在华盛顿特区主办“关于缔结特定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共有80个国家派出代表参加。会议于3月2日签署了《关于在华盛顿特区缔结特定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最终法案》(Final Act of the Plenipotentiary Conference to Conclude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rade in Certain Species of Wildlife, Washington, D.C.),并通过了CITES正式文本。3月3日在华盛顿大会上正式开放签署,21个全权代表CITES上签字;自1973年4月30日至1974年12月31日止在瑞士伯尔尼供各国签署。
包括美国、尼日利亚、瑞士、突尼斯、瑞典、塞浦路斯、厄瓜多尔、智利、乌拉圭和加拿大在内的十国最早批准该公约。随着第十个国家(加拿大)批准文件生效90天后,CITES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此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英語:party)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
保护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事務。受到公約保护的动植物被分列入三份不同的附錄:
- 附錄Ⅰ(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 附錄Ⅱ(Appendix II)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Ⅰ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 附錄Ⅲ(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
2000年11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
文本语言
根据CITES公约第二十五条,CITES正本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所有语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然而1973年的大会尚未完成中文和俄文正本的编写,因此大会同时通过了“纳入中文”和“纳入俄文”的决议,要求编制并正式收录这两种语言版本。1976年1月13日,瑞士依照公约第二十五条第3款规定,将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中文及俄文五种等效文本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尽管CITES具有五种正式文本,但其工作语言仅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工作语言的设定主要用于会议运作、文件发布及技术援助等活动。由于预算及翻译成本限制,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虽为联合国正式语文,但尚未成为CITES的常用工作语言。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3190号决议将阿拉伯文列入联合国正式语文,但CITES尚未采纳其阿拉伯文文本。
备注
- 公约的中文文本最初由美国翻译,公约名称为《关于受危害的野生动植物区系物种的国际买卖公约》。1980年,中国政府在加入CITES前,中国科学院组织专家重新修订翻译,将公约名称改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修订若干术语及表达方式。目前,中国履约所依据的中文文本即为该修订稿。
- 根據 CITES 公約第一條(定義)的解釋,“標本”(英文:specimen)指任何活着的或死亡的動植物,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參閱
- 國際環境協議列表
- 非法砍伐
- IUCN 紅色名錄
- 象牙貿易
- 雷斯法案
- 捕鲨割鳍
- 野生生物保护
- 野生生物執法監測系統
- 野生生物管理
- 野生生物走私
- 世界野生生物日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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