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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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比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而法律優位原則即屬消極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反之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起源

法律優位原則,為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觸上位的憲法,如牴觸則下位者無效(Lex superior derogat inferiori)。

參見

  • 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34號解釋)
  • 行政保留原則
  • 憲法保留原則(釋字第166號及251號解釋)
  • 命令保留原則
  • 國會保留原則(絕對法律保留;嚴格法律保留)
  • 法治國
  • 至高條款
  • 欧盟法律首要地位

外部連結

维基共享资源上的相关多媒体资源:法律優位原則
  •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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