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質

危險物質指的是在使用或運輸的過程中,會對環境健康、安全及財產等造成危害的物質。這些物質依照其的化學性質分做幾個大類,每一類都有專屬的標誌及明顯的顏色以兹識別。

危險品不能庫存於普通倉庫,須儲存於特殊的危險倉。危險倉在消防和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他貨倉嚴格。按當局政府法規的指引,要遠離民眾居處,具物品出入倉紀錄及報告給予當局監管,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品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分類表

第一類:爆炸物
  • 1.1:爆炸時會造成重大的危害。
    • 例:三硝基甲苯、炸藥、硝酸甘油
  • 1.2:爆炸時會造成明顯的危害。
  • 1.3:爆炸時伴隨火災等危害,但尚未達到大規模危害。
  • 1.4:爆炸時造成較小的火災及爆發。(包括彈藥及爆竹)
  • 1.5:引爆媒介物。(如引信)
  • 1.6:非敏感物質。
1.1:炸藥
1.2:炸藥
1.3:炸藥
1.4:爆炸品
1.5:爆破劑
1.6:炸藥
第二類:氣體
氣體包括壓縮、液化、溶解等狀態,有些氣體還同時帶有其他危險性,如毒性及腐蝕性。
  • 2.1:易燃性氣體: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
    • 例:、乙炔
  • 2.2:非易燃性氣體:無易燃性及毒性的氣體。
  • 2.3:毒性氣體:吸入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導致死亡。
    • 例:氟、、氰化氫
2.1:易燃性氣體
2.2:非易燃性氣體
2.3:毒性氣體
第三類:易燃性液體
納入第3類易燃液體在以下包裝類別之一:
  • 3.1:在一個大氣壓力下,沸點低於或等於攝氏35度的易燃性液體(閃點無限制,任何閃點都列入此類)。
    • 例: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
  • 3.2:閃點低於攝氏23度且沸點高於35度的易燃性液體。
  • 3.3:閃點高於攝氏23度但不超過 61 度且沸點高於 35 度的易燃性液體。
3:易燃性液體
3: 易燃(替代標語牌)
3: 燃料油(替代標語牌)
 
3:汽油(替代標語牌)
 
第四類:易燃固體
  • 4.1:與引燃物質接觸到時會引起燃燒的固體。
    • 例:火棉、
  • 4.2:會自燃的物質。
    • 例:白磷、烷基鋁。
  • 4.3:接觸水時會釋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例:鈉、鈣、鉀。
4.1:易燃固體
4.2: 自燃物質
4.3:禁水性物質
第五類:氧化媒介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 5.1:有機過氧化物質之外的氧化媒介物 。
    • 例:次氯酸鈣、過氧化氫、硝酸銨。
  • 5.2:以液體或固體形態存在的有機過氧化物 。
    • 例:過氧化苯甲醯、異丙苯基過氧化氫。
5.1:氧化物
5.2: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性及感染性物質
  • 6.1a:吸入、吞服或皮膚接觸時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甚至導致死亡的物質

例:氰化鉀、氯化汞、氫氟酸

例:病毒株、病理樣本、使用過的注射針頭

6.1:毒性物質
6.2:傳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其他危險性物質
任何具有放射性的物質,該物品的外包裝印有放射性的黃色三葉標志(LSA-III)。
* 例:鈾、鈽。
會將有機組織及材料腐蝕的液體或固體。
  • 8.1:酸性物質 例:硫酸、鹽酸。
  • 8.2:鹼性物質 例:氫氧化鈉。
其他危險品,是一種材料。但在運輸過程中不符合定義的任何其他危險類別。這一類包括:
  • 1.任何具有麻醉性的物質(貨物),有毒或其他類似的;例如,可能會導致飛機機組成員極端的不適,擾亂其正確的判斷力。
  • 2.任何材料,滿足CFR(聯邦法規)第49章171.8條定義的高溫材料、有害物質、危險廢物,或者海洋汙染物。例:乾冰、石棉、安全氣囊充氣劑。
7:二級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其他危險品

歐盟危險性物質標誌(已廢用)

欧盟于1967年制定的危险物品指令中规定了一套字的化学品危险性符号。随着上述法规被CLP法规英语CLP Regulation取代,这些符号已于2017年6月1日起被完全禁止使用。

毒性氣體管理

  • 毒性氣體存放處需要備有滅火器、防毒面具、中和劑

另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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