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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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所在地(英語:Seat of Government),又稱中央部會所在地,是指一個国家的中央政府(包括管理全國事務的國家機構)所在的地方,可以是一幢建築物、建築群或城市。在大多數國家中,中央政府所在的城市往往具有首都的地位。一些國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與首都地處不同的城市,例如荷兰的首都為阿姆斯特丹,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海牙;马来西亚的首都為吉隆坡,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布城。

中華民國

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7)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並定都南京。然而袁世凯就任中華民國大總統後不願南下辦公,而是留在北平,因此北洋政府首都實際上仍為北平(今北京市)。

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國民政府將中央政府各機關設於南京市,並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五條明定南京為國都。行憲後,憲法雖無首都條文(由于首都的相關條文在制憲時有極大的爭議,《中華民國憲法》中并無首都的條文,以『中央政府所在地』來表示。),而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由于國軍在军事上不断失利,导致中央政府屡次迁移,经廣州市、重慶市和成都市,於1949年将首都迁移至台湾臺北市,直至今日。。

播遷臺灣至今(1949—)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已在各种法律、命令、公報、報告、外交文件內有「臺北是首都」之表述(參見中華民國首都#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首都是臺北的確定),而其指定與臺北市之聯結也很明確,政府在重要官方文書與行政命令已將臺北确认為中華民國首都。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民主進步黨執政的中央政府更加正視臺北市作為首都的事實,而甚少使用「中央政府所在地」等詞彙,历任的臺北市市長也都以首都市長自居。2002年,中華民國教育部決議將教科書中的相關文字改為「中華民國首都在臺北」或「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在臺北」,台湾民主化和台湾本土化持續蓬勃发展,台灣人、国际观光客、国际新聞媒体與全世界各国政府都早就已經認定臺北市是中華民國首都。

南韓

大韩民国自1948年建國以來即定都首爾特別市,中央行政機關均在此設址(部分機關位於京畿道果川市),並於鐘路區興建「政府首尔厅舍」。2003年韓國政府提出「遷都計劃」的構想,以首都圈人口密集度過剩、交通雍塞和國防需求考量為由,欲將首都從首爾遷往中部的忠清南道、並另立新都「世宗特別自治市」;然而此計劃後來遭到憲法法院裁定違憲,因此韓國政府改採雙首都模式,將一部份的中央部會如企划财政部、國土交通部等遷入世宗市,形成中央政府所在地一分為二的特殊景象。

參見

维基语录上的中央政府所在地语录
  • 首都
  • 遷都
  • 京師
  • 首府
  • 行在
  • 行政中心

註釋

  1. 根據Brewer's Politics所定義
  2. 現行《荷蘭王國憲法》第2章第32條規定:“國王的加冕儀式在首都阿姆斯特丹(de hoofdstad Amsterdam)舉行。”而除去1808年到1810年,荷蘭政府、國會、最高法院及各國使領館一直設在海牙。
  3. 吉隆坡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54(1)條法定的聯邦首都,布城則是行政首都和聯邦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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